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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用地行为为何要不得?

2005年10月13日 12:58:04来源:人民网房产城建频道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其次,“以租代征”突破建设用地总量指标控制,将使宏观调控效果大打折扣。

  针对国民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本轮宏观调控的一大鲜明特色,就是信贷投放和土地供给两道闸门一起管。这主要是因为资本和土地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两大轮子。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国民经济体系和社会经济活动中居中心主导地位。而土地为一切经济活动提供场所,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条件。对建设用地指标总量加以控制,对投资增长过快起到的是釜底抽薪的作用。

  当前,宏观调控效果虽然已经显现,但是调控仍处关键阶段。新开工项目很多,新的投资规模依然居高不下,以投资求发展的冲动和欲望依然强烈,投资再度膨胀的压力仍然存在。如果“以租代征”任其发展蔓延,宏观调控无疑是失去了土地这道闸门,那么,投资增长过快的势头就有可能迅速反弹,那将意味着我们要为此花费更多的时间,付出更大的成本。

  第三,“以租代征”不利于当地产业结构升级,不利于当地区域经济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对于具体企业来说,追求的自然是尽可能以低成本的方式加速规模扩张。但是,对于个体有利的,有时并不有利于局部和全局。这就是经济学上的合成谬误。对于区域经济来说,土地成本、数量有时作为一道门槛,也不失为一个筛选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手段。刹车是阻碍车轮前进的,但是车子的前进,却少不得刹车的作用,这就是辩证法。辩证地看,利用土地进行筛选,反而会有利于当地产业结构的升级。相反,如果对于用地需求是“低门槛”式地有求必应,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出现那种占地增长速度大大高于经济增长速度的低效率利用。必然的结果是,过不了多久,将面临无地可用的窘境,当地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将难以为继。

  最后,政府主导下的“以租代征”,其实质是一种只顾眼前不顾以后的吃子孙米饭的短期行为。

  在一些地方,“以租代征”是在政府直接参与主导下完成的,即“以租代征”不是发生在企业与农民之间,而是发生在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这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政府是当地园区建设的主体,出于降低土地取得成本考虑,政府采取了“以租代征”;另一种是,农民出于风险考虑,不愿意与用地企业签订“以租代征”的“租赁合同”,而要求政府代企业出面签订,政府出于对GDP、税收等考虑,同意了。

  不论出于何种原因,这种政府主导下的“以租代征”的用地方式,其实质是这届政府“吃”了下届政府的短期行为。土地是这届用的,“租赁费”却是下届付的。政绩是这届创造的,代价却是下届承担的。所以这也是“以租代征”之所以会在一些地方成为用地潜规则的一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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