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价格机制”在住房商品上的失灵,购房者“愿买”的价格,并非是开发商“愿卖”的价格,但是,由于住房是生活必需品,而且是没有替代品的生活必需品,按照经济学常识来说,其需求的价格弹性小于1,因此是缺乏弹性的。也就是说,即使住房的价格出现明显上涨,开发商“愿卖”的价格远远高于购房者“愿买”的价格,人们对住房的需求强度和需求数量也不会出现大幅度的下降。
当前,在中国的绝大多数城市,由于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普遍欠缺。普通民众迫于无奈,只能去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尽管这种商品房的价格早已超过绝大多数购房者的真实购买能力,但是,由于他们害怕房价真的如一些专家和政府官员所言“只会涨而不会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只能不得不脱离他们的实际收入水平,以自己难以承受的“按揭贷款”的额度去“填充”开发商“愿卖”的价格与自己“愿买”的价格之差。
超过自己实际收入水平的“按揭”购房,自然是一种格外沉重的负担。真如有人所说的,“按揭”就意味着今后在一定程度上替银行打工。更有人说,“按揭”是将你按住,从你身上揭下一层皮来。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购房者与开发商自然也就成了仇人。
当然,购房者与开发商成为仇人的因素,并非只是单纯的价格因素这一种,另外还有开发商的诚信等问题。但不可否认,价格是其中最大的、最主要的因素。
不满和仇视在宏观调控中为何空前剧烈?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仇视,为什么会在近年来逐渐蔓延,甚至在宏观调控中更呈现空前的剧烈?这仇视与对立的背后又体现了什么?
这里的关键是购房者作为弱势群体,在开发商追逐利润和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过程中,他们的利益已经逐步被边缘化了。当今天,他们在宏观调控中看到了“居者有其屋”的希望时,他们自然就要奋起抗争了,于是原先隐藏着的不满和仇视,就一下子凸现了出来。
对于民众来说,由于住房是生活必需品,而且是没有替代品的生活必需品,价格机制在房屋这个商品上发挥作用,较其他商品来说更容易失灵。因此,即便是在一些西方国家,也就是说在一些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虽然从本质意义上来说,他们崇尚、他们维护价格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并且,他们也不是说不知道,“破坏一个城市建筑的方法,除了轰炸之外,就是低房租政策了”。但是,正因为房屋这个商品存在着我们以上所作分析的特殊性,因此,在老百姓的住房问题上,他们依然不敢大意,而往往要对房租、房价采取限制价格政策,而并不是完全让市场做主。如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美国政府推行住房分类供应制度,对占住户总数20%的高收入者完全由市场来供应“商品房”,对占住户总数62%的中等收入者供应政府调控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社会住宅”,对占住户总数18%的低收入者提供“廉租房”。
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经过多个地区的试点后,1998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基本终止了福利分房。虽然,在这个通知中,明确了我国要推行的是住房分类供应制度,并规定要“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建设部也曾明文规定要求各地住宅建设70%至80%应建经济适用房,销售给中低收入家庭(北京规定为年收入6万元以下家庭)。1999年上半年,北京的商品房价格急降近1000元,业内普遍认为,这是托了经济适用房的福。
房价下降自然对开发商不利。于是,这一规定,一开始就遭到房地产开发商们的激烈反对,他们认为从发达国家走过的道路来看,经济适用住房属于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为少数人服务的。认为80%的人应购买商品房,10%的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0%的人租住廉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