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土地管理仍存不合规问题
审计署4月20日公布24个市县2009年至2010年土地管理及土地资金审计结果,在土地出让、征用及相关资金管理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不合规、不规范的问题,个别问题还比较严重。
此次重点审计的24个市县分别为,北京市房山区、天津市西青区、东丽区、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市苏家屯区、辽阳县、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齐齐哈尔市、桦川县、上海市青浦区、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山东省日照市、烟台市、日照市东港区、海阳市、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湖北省襄阳市、宜昌市、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四川省成都市、郫县。
数据显示,2010年24个市县用于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的土地面积占供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达到32.46%、16.18%和6.86%,比2009年分别提高了0.6个百分点、6个百分点和0.5个百分点。
2009年和2010年,24个市县也加大了土地资金的征收力度,两年度实际征收土地出让收入2699.64亿元、土地整治相关资金218.93亿元,有533.62亿元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有201.24亿元土地整治相关资金用于耕地保护。
但审计中仍然发现多个问题。其中,有14个市县有22.35万亩土地征用等不符合相关规定;9个市县违规协议出让或违反招拍挂制度供地113宗、9210.49亩;3个市县涉及226个土地整治项目、1.83万亩耕地质量不达标或撂荒;14个市县少征和减免土地资金40.79亿元;11个市县共计97.19亿元土地出让收入未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等问题。
审计署:09年至10年24个市县土地出让收入2699亿
24个市县2009年至2010年土地管理及土地资金审计结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公告)
为促进落实国家有关土地政策,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审计署2011年对24个市(区)县(以下简称24个市县)2009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两年度)土地管理及土地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整治相关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有的事项追溯到以前年度。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土地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审计结果表明,24个市县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土地征收、出让、管理和土地整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推进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土地资源及土地资金管理,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是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工作。24个市县在土地征收和出让、土地整治、土地资金管理等方面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建立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强化土地使用绩效评估和考核,加大了清理闲置用地等工作力度,促进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
二是进一步优化供地结构,保障了民生和社会发展用地需求。24个市县通过统筹调配用地计划,优先落实了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2010年,24个市县用于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的土地面积占供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达到32.46%、16.18%和6.86%,比2009年分别提高了0.6个百分点、6个百分点和0.5个百分点。
三是加强土地资金管理,推动了城市建设和耕地保护工作。24个市县加大了土地资金的征收力度,两年度实际征收土地出让收入2699.64亿元、土地整治相关资金218.93亿元,有533.62亿元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有201.24亿元土地整治相关资金用于耕地保护,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建设和耕地保护工作。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整改情况
审计发现,24个市县在土地出让、征用及相关资金管理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不合规、不规范的问题,个别问题还比较严重。审计指出后,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梳理审计指出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方案,对短期不能整改到位的问题,也制定了下一步整改措施。具体情况是:
一是14个市县有22.35万亩土地征用等不符合相关规定。其中:沈阳市、宜昌市、襄阳市、佳木斯市、齐齐哈尔市及桦川县和天津市东丽区7个市县规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控制,征收集体土地20.41万亩;襄阳市、宜昌市、齐齐哈尔市、郑州市、佳木斯市、沈阳市、中牟县、芜湖县、阳东县和郫县10个市县用地单位未批先用土地1.66万亩;沈阳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和辽阳县4个市县的51家企业“以租代征”占用集体土地2809.8亩,用于工业、房地产等非农项目建设。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相关市县政府和部门采取完善征地审批手续、废止违规签订的征地协议等措施,已整改违规征收集体土地17.59万亩,其他问题正在进一步整改中。
二是9个市县违规协议出让或违反招拍挂制度供地113宗、9210.49亩。其中:成都市、齐齐哈尔市和佳木斯市3个市2004年9月至2011年6月,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55宗,合计882.45亩;成都市、郑州市、芜湖市、佳木斯市、阳江市、天津市东丽区、芜湖县和桦川县8个市县2008年至2011年,通过事先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设置排他性条件等方式招拍挂出让经营性用地58宗,合计8328.04亩。此外,芜湖市、中牟县和上海市青浦区3个市县两年度向禁止占用耕地的“主题公园”、低密度住宅项目供应耕地996.69亩。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相关市县政府和部门正在研究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切实规范土地供应行为。
三是襄阳市、宜昌市、芜湖市和芜湖县4个市县2010年供应“三类住房”(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占住宅供地的比例未达到70%的政策要求;沈阳市、佳木斯市、芜湖市、日照市、北京市房山区、天津市东丽区和郫县7个市县两年度应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为17.52万名,实际参保10.61万名,参保率为60.56%;襄阳市、宜昌市、中牟县3个市县截至2011年7月底未及时支付征地补偿款1.96亿元;郑州市未经被征地的村集体同意,将应支付的征地补偿款2.74亿元用于村民安置小区建设,将320万元用于弥补拆迁工作经费。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相关市县政府和部门完善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等制度,其中北京市房山区出台了《房山区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京国土房发〔2011〕395号);郑州市已收回违规使用的和支付拖欠的征地补偿款17851.89万元。
四是佳木斯市、北京市房山区和阳东县3个市县涉及226个土地整治项目、1.83万亩耕地质量不达标或撂荒。其中:3个土地整治项目补充的979.05亩耕地大部分仍为荒草地或未平整的沟渠,难以达到耕作要求;223个土地整治项目补充的1.74万亩耕地,因种植条件差、种粮效益低而被农民弃耕,形成撂荒。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相关市县政府和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了土地整治相关工作。针对耕地撂荒问题,阳东县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补充耕地后期种植管理的通知》(东府办〔2011〕33号),并将开发验收后的耕地移交农林部门进行种植管理;有的市县已责成有关乡镇政府和村集体将撂荒地块全部列入2012年耕种计划。
五是14个市县少征和减免土地资金40.79亿元,其中:成都市、齐齐哈尔市和佳木斯市3个市未按照调整容积率补缴标准补征土地出让收入,少征1.8亿元;郑州市、成都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宜昌市、烟台市、日照市、海阳市、上海市青浦区、芜湖县、辽阳县和桦川县12个市县违规减免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35.65亿元;郑州市、烟台市、日照市、佳木斯市、海阳市、郫县和桦川县7个市县少征土地整治相关资金3.34亿元,占上述地区两年度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应征总额的11.3%。此外,还有沈阳市、郑州市、成都市、芜湖市、宜昌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桦川县、芜湖县、郫县和中牟县11个市县未按时征收土地出让收入137.47亿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相关市县政府和部门已收回减免、少征、未按时征收的土地资金11.54亿元,其余违规资金正在积极追缴中。
六是成都市、烟台市、郑州市、佳木斯市、襄阳市、宜昌市、桦川县、芜湖县、中牟县、阳东县和郫县11个市县共计97.19亿元土地出让收入未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占上述地区两年度土地出让收入实征额995.54亿元的9.76%,其中:用地单位直接向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支付开发费用18.83亿元,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78.36亿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相关市县政府和部门已将管理不规范的土地出让收入41.3亿元缴入国库,提出今后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七是郑州市、成都市、沈阳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海阳市、上海市青浦区、天津市西青区、桦川县、阳东县、芜湖县和郫县12个市县违规使用土地资金15.42亿元,占上述地区两年度土地资金支出总额1736.18亿元的0.88%,其中:有7.31亿元被用于青少年宫、艺术剧院、港口扩建、实验大楼等公共工程建设,有1.78亿元被用于弥补国土、规划等部门行政经费不足,有1.09亿元被用于补助企业经营及其厂区建设等,有2.07亿元被用于出借等,有3.17亿元被用于湖泊生态建设湿地修复等超范围支出。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相关市县政府和部门已收回违规使用的土地资金2亿元,其余违规资金正在积极整改中。
在认真整改上述问题的过程中,各地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10名违法违规问题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此外,审计查出的3件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后,正在依法查处。
上述问题中尚在整改的事项,审计署将跟踪检查,最终结果将适时公告。
附件:土地管理及土地资金审计市(区)县名单和土地整治相关资金种类
一、重点审计的24个市(区)县名单
北京市:房山区
天津市:西青区、东丽区
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市苏家屯区、辽阳县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齐齐哈尔市、桦川县
上海市:青浦区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山东省:日照市、烟台市、日照市东港区、海阳市
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
湖北省:襄阳市、宜昌市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
四川省:成都市、郫县
二、土地整治相关资金种类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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