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屡创新高,而如此高的土地财政收入又属于政府财政预算外收入,其流向愈发引人关注。对于土地出让金的管理,财政部公布的文件显示,2007年之前,土地出让收入先纳入预算外专户管理,再将扣除征地补偿和拆迁费用以及土地开发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后的余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2007年,国家对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与一般预算分开核算,专款专用。
而对于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财政部也明文规定,其支出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土地开发、城市建设、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以及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等方面,还规定了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职工安置等支出。在2010年4月,财政部也首次公布了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支出情况。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为14239.7亿元,支出总额为12327.1亿元,收支结余1912.6亿元,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在支出结构上,其中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城市建设以及土地开发分别占比40.4%、27.1%和10.7%,三项合计占比总支出的78.2%。
而北京去年公布的一组数据也显示,2009年土地出让金安排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廉租房住房建设、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安置费等方面,其中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占支出的64.6%。尽管如此,但另一组数据却让人担忧。1月17日,审计署发布审计报告指出,北京、上海、重庆、成都等22个城市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未达基本要求,2007年-2009年,这些城市共计少提取146.23亿元。
而根据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公开数据也显示,以2009年为例,在土地出让金用于廉租住房支出比例方面,无论是财政部的1.5%,还是北京的7.8%,显然都没有达标。对于廉租房占比较低的原因,也有着这样的解释:第一,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基数较大,以前年度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加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已可以满足一定时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需求,因而自行降低了提取比例;第二,一些城市对土地出让净收益尚未做出准确核算,致使未提或少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其实,土地批租制,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并不是个案,而是具有普遍性。例如,在土地资源稀缺的荷兰,不仅土地用途管制十分严格,而且规定任何土地交易,政府都可以优先购买。同时,法律又规定,政府不得从土地获取任何收益。政府购买土地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房价,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就是说,荷兰政府的惟一职能,就是公共管理,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其他西方国家,也大体如此。
如果要改变土地财政须创立土地财产税,改变“土地财政”现状要四管齐下。一是阻断地方政府的卖地机制,是土地财产税改革的前提。二是创立土地财产税,让地方政府真正从土地的交易和级差收益的上涨中获得长期而有保障的税收。三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必须将现在的“投资性政府”变为“服务性政府”,地方政府不再作为城市投资的主导者,只是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四是改变单一土地招拍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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