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本效力非绝对
相反证明可推翻
郭某在村里有宅基地一块,其子以自己名义申请在该地上建房,经审批同意后,出资建房5间并用于自住。后政府因需要建绿化隔离区,要求腾退上述房屋并进行了拆迁补偿。
按当时的拆迁政策,户口不在该村,各种拆迁补偿减半。因儿子户口不在该村,于是父子书面约定,由郭某代其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用拆迁款所购的回迁房屋也登记在父亲名下,但房屋归儿子所有、使用。
2010年2月,因郭某夫妇反对儿子婚事,父子产生矛盾。郭某以其是产权人为由,要求儿子搬出回迁房屋,儿子不从,郭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回迁房屋的所有权。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郭某的诉求,郭某不服判决,到检察机关申诉。
朝阳检察院张昊、刘伯建:不少人认为,房本是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唯一依据。但从法律上讲,如果事实上的权利人能举出相反证明,就可以取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本案中,虽然房屋登记在郭某名下,但是儿子出具了父子书面约定的协议,以及购买建房材料的收据,并有证人证明其出资翻建被拆迁房屋的事实。这些证据可以证明郭某儿子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因此该房产应归其所有,检察机关驳回了郭某的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