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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权利租房人可以主张

2011年07月14日 09:07:13来源:温州日报责任编辑:姜珂珂字体:【大】【中】【小】
简介:

  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年代,选择租房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俗话说:在人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但这句话对租房人来说未必完全合适,因为法律赋予了租房人一些特别的权利,租房人只要认真了解和运用,在有些情况下完全可以不低头。

  房屋损坏可要求维修

  案情:大学生小倩参加工作后,在单位附近租了一套民房。之后因为房屋年久失修,出现了漏雨现象。小倩为此找到房东,要求予以维修,但房东认为既然房子已经租给了小倩,那么管理和维护的任务就应由小倩负责了,故不同意出面维修。无奈之下,小倩只好自己请人对房屋进行了维修,为此花费了1000多元。对于这笔费用,房东拒绝承担,于是小倩就告上了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房屋维修费用由房东承担。

  说法:我国《合同法》第220条、第221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小倩和房东对维修事宜并未约定,因此房屋的维修应由房东负责,维修费用理应由房东承担。

  房屋易主可继续租赁

  案情:外来打工者小李向市民吴大爷租了一套一居室的房子,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租期为两年。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在租赁期限内吴大爷因病去世了。吴大爷去世后,该房屋由其儿子小吴继承。不久小吴找到小李,说他是房屋的所有人,现在这房子另有他用,要求小李限期搬离。小李则认为自己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故拒绝腾交房屋。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小吴将小李告上了法庭,但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小吴的诉讼请求。

  说法: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法律设立“买卖不破租赁”的条款,目的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小吴虽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他仍应履行其父亲与小李签订的租房协议,直至租赁期限届满。

  房屋装修可主张补偿

  案情:去年,小林为了结婚向老李租了一套商品房,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由于当时老李的房子处于毛坯状态,因此小林在征得老李的同意后进行了简单的装修,为此花费了一笔钱。前不久,老李因为儿子要结婚,向小林提出了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对此小林表示接受,但要求老李补偿他在装修方面的费用,然而老李却不同意,为此双方酿成了一起官司,法院最终支持了小林的主张。

  说法:相关法律规定:非产权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据此,老李应该予以小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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