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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死亡购房者如何应对

2011年07月09日 09:03:13 来源:劳动报 查看评论

  朱女士购买了普陀区的一处房产,付清全部房款后拿到了钥匙并入住了房屋。但就在准备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房东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因产权人已不存在,买卖合同的履行陷入了僵局。朱女士找到产权人的继承人希望能完成过户手续,但因为继承人如果配合交易的话,不仅过程比较复杂,而且还要产生相当数额的成本,特别是因为房款已结清,办理继承的公证等费用、过户的税费都要继承人额外支付,是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所以继承人不愿意配合交易,几次商谈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朱女士只好向法律工作者咨询,寻找应对和解决办法。

  但现在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房款已付清并且入住,说明朱女士已经自然成为房屋的产权人,应该进行一个确权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应该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取得产证。朱女士认为,产权人已死亡,要求继续履行太难了,而直接确认房屋产权比较符合自己的要求。为此请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代为处理。

  在接到朱女士进行确权诉讼的委托后,根据诉讼经验和相关规定,我所房产律师对朱女士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因为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未能履行产权过户义务,实践中买受方,既有主张确权的,也有要求出卖人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的,为此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表明:买受人不能依据买卖合同而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同时,确权之诉系对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如何归属等加以确认,在出卖人未自动履行所有权移转义务前,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缺乏基础。为此我们否定了确权诉讼的做法,而选择将房东继承人作为被告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诉讼,并最终帮助朱女士解决了这一难题。

[编辑: 姜珂珂]
关键词: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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