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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产权人需实名化 婚前房产需明确产权登记

2011年07月07日 10:41:04来源:温州商报责任编辑:姜珂珂字体:【大】【中】【小】
简介:

  最近,市民周先生将个人名下的一套房子拿到市区某银行办理房屋产权抵押贷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却告知他不能马上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周先生还得到房屋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证换证手续,将产权证上的名字变更为夫妻双方名下,方可办理贷款手续。自从我市开始实施房屋登记办法以来,市民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时常要变更房屋产权登记。

  原来,周先生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当时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只登了自己的名字。不久周先生结了婚,前些日子,周先生打算以夫妻共有的名义将该房子放到银行抵押,但因房屋产权共有情况不明晰,遭到银行的拒绝。根据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因此,我市房屋登记实行实名制,凡是夫妻共有的房产,应该办理共有登记。2008年7月1日之前登记的产权证,可申请换发新证,如存在“隐形产权共有人”将会实名化。也就是说,周先生的房子系婚前财产,可通过换发新证,明确该房属周先生个人所有,并以个人名义进行抵押。如已约定为夫妻共有,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将房屋登记为共有产权,然后以夫妻名义进行抵押。

  据市房屋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房产交易时,市民通常将夫妻共有的房产习惯登记在一方名下。这样,另一方产权共有人的权利没有被体现出来。一旦遇到房屋买卖或办理抵押贷款时,需征得夫妻双方同意。自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房屋登记办法以来,实行实名登记制,新登记的产权证都会明确房屋权利人,对此,市房屋登记中心提醒,2008年7月1日之前登记的房屋,可申请换发新证,原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夫

  妻共有产,将登记为两人名字,分别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如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除按正常手续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明等资料外,同时提交能证明房产属一方所有的依据(如公证书、判决书、夫妻双方的约定等),登记机构会依申请把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已登记的夫妻共有房产或单独所有的房产,也可通过夫妻约定,经相关程序,登记为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已实行实名登记的房屋,今后在买卖或抵押时,只需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房屋权利人到场签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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