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6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一套房产的分割问题,将原本简单的案情变得复杂起来。
2002年,24岁的李峰经人介绍于袁琳相识并闪电结婚,婚后两人住在李峰婚前所购买的房子中。可没几年,原本平静的婚姻生活便一去不返。夫妻两人因生活琐事和性格差异常常发生争吵,甚至闹到分床而睡,分房而居。2009年春节,因袁琳误会丈夫和单位某女同事往来关系亲密,认为李峰对婚姻不忠,常常借此与其争执打闹,任凭李峰如何解释也无济于事。夫妻二人陷入分居冷战当中。
2011年3月,李峰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离婚。而袁琳则表示,婚姻出现问题是由于丈夫出轨在先,离婚可以,但理应对自己作出补偿。在谈及现有房产如何分割时,夫妻二人再次发生冲突。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于现所住房子的归属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李峰强调,自己在婚前曾购买一套住房,建筑面积有57.75平方米。婚后用该住房换购一大套住房,建筑面积达到99.61平方米,也即现在居住的房产。故该房产应认定为自己婚前住房换购所得,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理因归其一人所有,不得分割。
袁琳则认为,现在的住房虽然确为李峰婚前房产换购所得,但以小房换大房系婚后发生的,作为夫妻婚后所得财产,故该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予以均分。
法院审理认为,该争议房产系李峰以其婚前住房换购所得,其中包括了李峰的婚前个人工龄、职务等因素,故该房产包括了李峰婚前财产,即被换购房产57.75平方米的住房面积,剩余41.86平方米为婚后所得,应为原、被告两人的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鉴于房产登记在李峰名下,且包含李峰的婚前财产,故法院判决房产归原告所有,但原告可根据两人婚后在该房产中所占面积及评估价格,给付被告袁琳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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