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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被拆迁,安置房是否共有?

2006年09月14日 15:54:33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市区刘先生与其妻子于1998年结婚,当时他们住在刘先生父母给的一套房屋里。2001年,该房屋被拆迁,他们夫妻俩一起投入8万元买了一套210平方米的安置房。今年房子分了下来,但他们夫妻俩因感情不合准备离婚。在财产的分割中,对于这个安置房,其妻子认为当初一起投入了8万元,她当然有份,应当按照夫妻共有财产一人一半进行分配。但刘认为,该房是其父母的老房子安置所得,一起投入的8万元并没有起多大的作用,怎么能够共有呢?最多他把这部分钱退给她,再给她一些补偿。这种情况下,法律对这类问题会怎样处理?

  律师评述:本案中,对于丈夫刘先生的个人财产中加入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婚姻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并无明文规定,处理本案涉及到对《婚姻法》共有财产的理解及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问题。因此,法律界对这种情况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基本上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和制度,非财产所有人对他人的原财产,投入了新的财产和一定的劳务,从而使他人的原财产增值,投入新财产和劳务的人有权要求与原财产所有权人分享增值后的财产中的合理利益。就夫妻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而言,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共同投入了新财产,从而使该项财产增值,那么增值的部分就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另一种不同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如果仅因加入了8万元,就将刘先生的个人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失民法公平精神。那么对投入的部分怎么办呢?处理办法认为,对于加入8万元的收益,由刘先生向其妻子按照增值额进行补偿。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刘先生取得的安置房,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补偿,并非夫妻共同劳动所得,该房屋所有权应当归刘先生一方所有。但对于其妻子投入的部分,刘先生应当补偿相应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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