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的概念提了很多次,但很遗憾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断层。”上海律师汪翔说,有老人欲卖公房,而公房要变现很难;有老人想以“商品房”养老,但房子卖掉以后,落户成为新问题。
上海市人大代表姚俭建也关注到“操作断层”问题,“‘以房养老’模式的实施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民政局、房管局、人保局、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结合上海实际,一起来制定具体政策和细则。”
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的林爱华说,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明确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未明确一旦子女侵权,应当受到什么样的惩处,所以很多老年人在维权时不能理直气壮。在将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应设立对老年人居住权的优先保护原则。比如增加保护老年人对自有或者承租房屋支配权的内容。另外,针对子女干涉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房屋支配权的问题,可以增加“如果老年人不同意,子女或亲属应当及时迁出其自有住房”等内容。
马红漫认为,民政部等主管部门不仅要积极肯定“以房养老”的工作方向,还应当联合其他部门未雨绸缪地做好前瞻性工作。通过征收“遗产税”等税种,鼓励年轻人崇尚独立自主的精神;设立专门的主管机构负责统合、监督各机构归口,切实提高新型养老制度的可靠性并润滑其运转;加快金融机构改革,大力引入竞争机制倒逼其积极提升专业技能,以适应新的金融产品需求。“以房养老”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养老保障制度良好的补充。我们在引入这一制度概念的同时,也应当参透其中的肌理。有关部门当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有的放矢地做好制度性建设工作,为金融养老制度的正式开行夯实基础。唯有如此,“以房养老”才能够实质性地走入寻常百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