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大多数购房者一生中最大的一笔开支了。如果在购房过程中遭遇到一些不法开发商玩定金、意向金等文字游戏,不仅使购房者的资金产生风险,还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精力支出。业内人士表示,明确定金、订金、意向金等概念的含义,对于购房者来说都显得尤为必要。
5000元的订金该退吗?
前段时间,本周刊接到刘先生的投诉,他称自己在一次房交会上看中了某开发商开发的一处住宅,并产生想买下的念头。随即,刘先生向开发商交付了5000元的订金,并收下了开发商开具的一张收据。开发商表示,等房交会结束后,将组织集体看房,如果刘先生满意所看中的房子,那么5000元可当作房款;如果不买也没有关系,其将退还订金。
到了看房的那天,刘先生感觉房子没有预想的好,不想买了,就向开发商索要5000元的订金。可开发商并没有要退还订金的意思,并表示,订金是购房者表示已经满意所要购买的房产,所以购房者不买的话,将构成违约,开发商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而不退还订金。据刘先生介绍,和他一起看房的购房者还有好几个,都遭遇到资金风险,有的拿到的收据上甚至填写的是“意向金”。
最后,在本报记者的调解下,开发商终于答应退还所有订金、意向金。虽然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但购房者对购房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资金风险意识令人担忧。那么这5000元的订金或者意向金究竟是怎么定义的呢?又该怎么处理?
“三金”意义各不同
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航向记者详细解释了定金、订金、意向金三个名词的概念。他说,定金是一种担保金,即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收取定金的一方可没收该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意义在于以该定金为担保,督促双方按约履行合同。订金是一种预付款,是货款的一部分,不具有担保的性质。而意向金在法律上并没有这个专有名词,根据其意思,结合合同的实际情况,应该属于定金或者订金,如果无法根据合同本身的内容确定其性质的,可参考交易习惯确定其含义,通常认为,未明确有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意向金,应理解为订金。
对于上述案例,尹航认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并不能认定刘先生构成违约。所以在本案中5000元的性质属于订金,属预付款性质,并没有担保的含义,即使刘先生违约,刘先生所要承担的也是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开发商无权没收该订金5000元。
合同指向对象需注意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像刘先生这样的买房资金纠纷在我市已发生多起,大多数原因是购房者本身缺乏法律意识和相关知识,在不明白定金、订金、意向金的情况下,出现刘先生类似的情况。
业内人士表示,在目前的房屋买卖过程中,有订购的情况,通常买卖双方会签订“订购合同”,买方通常因此向卖方支付定金或者订金。订购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双方能进一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订购合同所指向的对象是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是房屋本身,所以订购合同本身也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订购合同约定得很明确,比如对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有明确规定的才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指向的对象是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