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3月1日起,市区商品房将一律实行网上销售。经市政府同意,《温州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出台。昨天,该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给三个区政府及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规定,预售商品房的,必须要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后方可进行网上销售;销售现房的,也必须在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才可以进行网上销售。已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商品房,将不再发放商品房预售证。
据悉,随着该管理办法的施行,今后,已竣工验收的现房销售项目,要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自初始登记之日起,房屋管理部门将该项目的楼盘表信息输入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进行公开销售。购房人凭购房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有效证件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手续。
对于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我市将实行持证上岗和账号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开发资质或进行网上销售前,要向房管部门提交相关的信息资料,申请开设公司销售账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由温州市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中心统一发放销售账号。
该办法规定,房地产企业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后10日内在网上进行公开销售,并提前3日将预售(开盘)的时间、地点等信息报网上销售管理部门,由网上销售管理部门在网上进行公示。
我市还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留房源不得超过开盘楼盘总套数或总建筑面积的20%,同时,自留房源必须要在三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不签订的将转为公开销售。对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可售房源),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售。
该管理办法还对房地产企业违规行为的查处等作出明确规定。各县(市)今后可参照该办法实施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
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出台该管理办法,主要是规范我市商品房网上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房源信息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记者芮文正)
明年3月1日起实施,房产企业取得预售证后10日内在网上公开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