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铭是专业的房产投资户,半年前,经朋友推荐,李铭注意到上海内环以内的一个预售新楼盘。经过仔细考虑之后,李铭决定买下一套作投资。
这一次,李铭很仔细地要求将物业管理费标准写入了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此外,他注意到补充条款中有一条约定,表明房屋的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发生误差的,购买者乙方应多退少补,甲方同意当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5%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李铭觉得没有太大问题,便和开发商签署了预售合同。
等待了一段时间之后,李铭收到了收房通知书。但他却被告知,该房屋的实测面积比暂测面积大了5个平方米,要求李铭在收房时需另付多余面积的房款。这样一来,对于李铭而言,投入额增加了不少。也就是说,所购房源的投资价值下降了许多。
李铭感觉不合算,便要求退房。但根据当初的合同约定,只有实测面积小于暂测面积5%的情况下,方可退房;现在的情况变成,李铭必须补足这近8%的面积的房款。
律师意见:据《最高法院关于商品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且购房者无权请求解除合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但是,如果购房者希望保留房屋的话,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照约定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出卖人承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给购房者。
李铭的情况又有所不同。上述原则只有在约定缺位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只能按照约定进行处理。因此,李铭不得不再次因为法律意识的疏忽,承担下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