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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他项有效

2006年05月26日 14:09:03来源:温州商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案例:今年正月,市区陈先生将2005年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卖给了王某。当时他考虑到两年后办理产权过户可以免交营业税,愿意房价上给王某一定的优惠。于是他们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间,为合同签订后的二年之内,同时在房屋过户时双方再按当时的日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用以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王某反复考虑,认为过户时间太长,想把产权过户的时间提前,否则就要退房。陈先生当然不同意,于是买方要以合同存在规避纳税的非法目的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律师评述:合同成立后,要产生法律效力,一般应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合同内容合法。

  本案中,我们具体分析该买卖合同,当事人方面应当不存在问题,并且买卖房屋和二年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约定也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争议的地方在于:为了规避交纳营业税的目的,双方约定过户时,再按当时的日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如果查明第二份合同是以逃避交纳税款的目的,则过户时再签的这份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从交易性质和目的来看,这个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整个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此外,房屋买卖的时间应以买卖合同成立为准,而不是以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为准。由于约定产权过户时再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应以已签的这份合同为准。换言之,两年后,即使你们用现在的合同去办理手续,房屋管理部门仍然会以合同成立时的有关规定要求交纳相关税款。因此以这种方式规避交纳税款的目的并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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