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刘先生一行人于2002年6月,在北京购买了几套1998年初建成但没有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并于当时交纳了契税。他们最近听说,购买空置房可以免税,那么对于他们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免税?如果可以免税,已经交纳的税收可否要求税务部门退回?
律师评述:1.空置房概念:依照财税[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所谓“空置房”,是指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但直到1999年8月1日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界定标准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的签署日期为准。2.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适用的时间:依照财税[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规定:“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也就是说:1999年8月1日以后至2002年年底以前,购买了空置商品住房并且交纳了契税的单位和个人可享受全额退还契税优惠。而在2003年1月1日后再购买此种商品住房的则不享有这种优惠。3.办理退税的期限:北京市地税局发布了《关于限期办理空置商品房契税减免工作的通知》指出,购买空置商品住房、空置商业用房的契税免税政策已于2002年12月31日截止,凡符合空置商品房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须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自2006年1月1日起,地方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受理空置商品房的免税申报手续。
综上所述,刘先生所购买的房屋应该属于免税的范畴,应当可以获得退税。但是由于北京市地税局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从2006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免税手续,因此,能否获得退税要看当地税务部门的具体处理办法,建议刘先生向税务部门写份报告,写明在此以前购房人实不知情,并请求退税。
评述人: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航潘统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