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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房屋交付前 开发商先出“保修金”

2006年02月15日 13:09:59来源:钱江晚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几百元的鞋子坏了在保修期内就可以免费修理,几十万元的房子质量出了问题却得自己出钱修,这样的事情或许很快就要结束了,记者从省有关部门了解到,《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在这份草案中提出了一个房屋“保修金”概念,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将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中第58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交纳不低于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2%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保修期间的维修费用保证,保修期满后按实际使用情况多退少补。”当然,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保修,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

  “保修金”不同于我们现在已经熟知的“专项维修资金”,后者由业主按照不高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5%的比例交纳,为业主所有,并专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而“保修金”并不直接与业主发生关系,据省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透露,“保修金由建设单位存入指定银行,也可以委托物管公司代管、代修。”

  以往,由于开发建设单位保修力度不一,目前针对维修问题的投诉已经在物业管理投诉中占较高比例。一方面,业主认为自己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房屋理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而另一方面物业管理企业认为,房屋还处于保修期内,维修责任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来承担。很多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由此引发。

  保修金则是一笔保障性质的资金,只有在建设单位严重违规违约或应急的情况下才会启用,一旦实施,将在全国首开先例。

  据了解,2月28日将举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就法规草案中有关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移交和维修养护问题、物业装修问题、业主大会的决定程序问题等事项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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