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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未看仔细 责任如何承担

2006年02月10日 10:28:27来源:温州都市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市区姚小姐于2003年在新城买了一套房子,当时该房刚好要交付使用,部分房子钥匙没拿到。姚小姐购买时只看了该房楼上的同一套型房子,觉得比较满意,就向房东下了定。同时,房东告诉姚小姐还未领到钥匙。当时姚小姐也没在意,觉得房子是新的,上下楼套型不变,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等双方过户完后,姚小姐才看到该房子的内顶墙有严重漏水。姚小姐便要房东退还房款,并要求追加赔偿,而房东认为,自己也未知房子是否有漏,于是就产生了纠纷。

  相关提示:《城市房地产建设管理办法》里有明确规定,房开公司有义务在房屋交付使用三年内免费修缮房屋。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牛璞律师点评: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房东对其转让之房屋依法承担品质暇疵担保义务(即房东担保交付的房屋不含有隐蔽的缺陷或其它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品质问题,以致不适于其用途或使其价值减少)。姚小姐要求房东退还房款及追加赔偿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关键在于所购房子顶墙漏水是否已达到“严重影响其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因为,只有在此情况下,姚小姐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四)当事人一方以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使其享有的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之情形除外)。从而使自己要求退还房款及追加赔偿的要求得到满足。

  当然,即使在合同不能解除的情况下,姚小姐依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要求房东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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