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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无故被透露是否已触及法律

2006年02月09日 21:10:47来源:温州日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案情]

  近几个月来,杨先生和黄先生都碰到自己新房信息被不知名人士透露的事情,即经常有类似中介、装潢公司来电询问自己的新房是否要转卖,是否需要装潢?这着实让杨先生懊恼不已,自己好不容易买了套新房还经常有人来催促卖不卖,杨先生反问对方是从何得知他手机号码,对方称是物业公司所透露的。因此,杨先生想询问律师,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否已经触及类似个人隐私等法律问题。

  [律师意见]

  采取披露、宣扬、窥视、窃听、偷拍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或者侵害私人信息资料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本案中物业公司因业务关系中取得业主的资讯信息,作为隐私权关系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的同意擅自将业主的个人资讯向不知情的第三人披露,从而导致业主屡遭中介装潢公司等的来电骚扰,侵害自然人个人或家庭生活安宁。综上,律师认为,其行为已侵害了业主的隐私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隐私权为具体人格权,因而采用了以侵害名誉权的保护方式保护隐私权的间接保护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此,如果业主确有证据证明系物业公司实施了上述行为,且该行为已对业主造成了损害,业主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结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民法意见》第140条的规定,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次,还可采取直接保护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评述律师: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马文兵

  房客擅自转租合法吗

  [案情]

  何女士询问:前段时间,她将家中一套闲置的产权房出租给了刘某。近阶段,有人反映说房客日夜喧哗,导致四邻不能正常休息,而且房客素质很低,不文明、不卫生的行为经常发生。她前去了解,并和刘某取得了联系,原来刘某已将房子转租给他人居住。

  她与刘某曾草签过租赁合同,目前尚未到期。现在刘某以租期未到、承诺定期交租为由,不肯交还房屋。而她想尽快讨回她的房子,不知该如何处理?

  [律师意见]

  房客擅自转租不合法,何女士可以与刘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并要求刘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以看出,按照法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给他人的,转租是否有效的取决于出租人是否同意。

  本案中,刘某在与何女士无论租赁合同草签或正式订立,因合同已经开始履行,则合同业已成立并生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在合同没有约定,也未经房主何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把房屋擅自转租给第三人,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何女士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刘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刘某以租赁合同未到期,定期交租为由不肯交还房屋理由不能成立。

  评述律师: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哲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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