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贸易公司承租了刘某四人的一间房屋做店面使用,对店面进行装修后,并依约缴纳了房租。此后,刘某四人突然换锁关门,扣押该公司正在销售的货品,并宣称解除租赁关系,导致贸易公司无法经营。与刘某四人多次交涉未果后,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等人解除租赁关系,并索赔5万元。昨天记者获悉,西城法院因认为被刘某四人出租的房屋系公房,因此判定双方之间的租赁协议无效,而由于贸易公司对租赁关系的无效也有过错,所以贸易公司要求刘某四人赔偿利润损失及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记者了解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四人曾提出反诉称,他们与该贸易公司系合作经营关系,双方约定贸易公司每月支付合作费1万元。2005年因房屋面临拆迁,双方就费用的支付问题发生争执,贸易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因此他们曾通知其解除合作关系。但贸易公司仍将货物放置于屋内,致使他们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因此他们要求贸易公司支付水电费、管理费、税金等损失共计5千余元。
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查明,案件中争议的房屋系西城区长安街房管所的公房,所以贸易公司与刘某等四人达成租赁协议并收取租金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法院认定租赁关系无效。对于刘某四人反诉中的请求,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明,因此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定,双方租赁协议无效,房内的装修及柜式空调机等物品归刘某四人所有,但需补偿贸易公司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