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破五”晚上,家住大兴的王某家中被不明来历的烟花引燃,火灾造成财产损失2万余元。近日,市一中院终审认定王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对火灾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判令物业赔偿王某损失6810元。
去年农历大年初五(2005年2月13日)晚上,大兴一小区一楼住户王某家中突然起火,王家的摩托车、电器和家具被烧毁。消防部门勘察现场后认定,火灾是被他人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警方并未找到“肇事烟花”的燃放者。后经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火灾造成王家损失2.27万元。
王某认为,物业的严重失职行为导致了她家失火。王某说,她与小区物业间的合同约定,物业联防队员应昼夜值班巡逻。但是她家起火时,物业的人并未在周围巡逻,也没有参加救火。因此,王某要求物业赔偿她房屋装修费用及财产损失共5.9万元。
物业不同意赔偿,称王某的房屋不属于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范围,物业公司没有制止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义务,也没有扑救火灾的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全面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由于事发当晚物业疏于管理,造成王某财产受损,因而判决物业承担主要责任,赔偿王某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共1.8万余元。
物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一中院日前终审判令物业赔偿王某财产损失6810元。法官解释改判理由称,即使物业尽到了应尽的安全防范义务,也不足以绝对避免火灾的发生,因此物业并非导致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物业只需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