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有关部门:拆迁户可按“老标准”办证

2006年01月20日 08:54:13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只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房屋,在办理安置房土地使用权证时,可以按照老的基准地价予以办理。这是有关部门负责人昨天透露的。

  据了解,凡在2005年底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房屋,在办理安置房土地(划拨)使用权证时,可分三种情况办理:凡是在2005年12月31日前已安置并已办理安置房土地(划拨)使用权证,无论房屋有没有转让,只要住户提出申请要求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都可以按照老的土地基准价(即2000年到2005底施行的土地基准价)办理;至今尚未安置的拆迁户,无论房屋是否转让,国土资源部门都会按照老的土地基准价为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如果拆迁户申请要求办理划拨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也将尊重申请人,为其办理划拨手续,如果申请人今后房屋转让,则按照新的土地基准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安置房如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市场价或市场优惠价增购,其土地使用权一律按出让办理。

 

 

网友评论

  • 昵称:
  • 验证码:
推荐楼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