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卖了土地之后该干啥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温州市财政地税局早在2004年11月开始就开展了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金清查,追缴超面积出让金。从2004年初开始,由温州市纪委牵头,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等部门组成专项清查组,开展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金清查工作,不过那次主要是集中清查1992至2002年期间商品性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金中的欠缴、漏缴等问题。对200多个核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商品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档案,财政部门提供土地出让金缴纳清单,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许可证面积,房管部门提供竣工测绘面积。近日,温州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政府巨额地价款这一情况已引起新一届温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从2005年8月份开始,该市开展了土地出让金专项清查活动,市本级有望追回地价款1.8亿余元。目前,该市正在专题研究、制订措施,加大力度催缴被拖欠地价款。效果如何,人们将拭目以待。
政府的本位利益是地产商欠款问题的背后导因。2000年起,温州推行土地储备制度,政府迅速垄断一级土地市场,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这一制度也改变了温州房地产市场的商业生态,使得政府与房地产商之间形成一种新的利益纽带,在新的制度下结成新的同盟,并改变了财富转移的方式。而面对越来越高的地价,很多地产商出于利润考量或实力有限的原因,大都采取小块开发的策略,有的甚至宁可被罚款也不动工。有专家认为,政府不应当把公共土地完全推向市场,更不能以追求土地收益的最大化为最终目的。而在温州拖欠地价款事件中,如果地方政府寄希望于用行政手段“托市”,处于房地产产业链最末端的普通百姓未来将深受其害。有媒体称:“正是由于许多非市场因素在起作用,温州的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才有恃无恐、理直气壮地拖欠政府地价款,政府的本位利益是地产商欠款问题的背后导因。”
温州市某位从事房地产法律工作的资深人士说,催缴被拖欠地价款并非没有良策,参照先进经验,实行滞纳金制度、不缴款就不颁发相关证照、依照合同约定诉诸法律—该是政府责任的政府赔偿,该是企业责任的企业缴钱—均可获得良好的催缴效果。但现在的状况往往是,一些职能部门明知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拖欠政府地价款,却没有依法予以必要的制裁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