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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维修仍漏水能否要求退房

2005年12月29日 13:34:16来源:温州网-温州日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案情]

  因着急入住,李女士将贷款所需的材料提交给开发商后就办理了提前收房入住的手续,可随后发现楼上房屋两个卫生间漏水严重(她买的是复式精装修的房),卧室、墙都泡了,多次维修也不行,这种情况她能要求退房吗?

  [律师意见]

  房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卖方对其出售的商品有质量担保义务,即卖方须保证出售的商品的质量符合双方约定或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而房屋开发商作为卖方同样应该向购房户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其中就包括修理、退货、赔偿损失。同时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对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而在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更是明确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女士虽然因着急入住而提前办理了入住手续,但无论该房在交付使用时是否已经验收合格,开发商作为卖方仍然对其出售的房屋有质量担保义务,仍然须保证其出售的房屋质量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而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的两个卫生间漏水严重,故按照上述规定,开发商应予修理。但卫生间经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并且因漏水还泡坏了卧室和墙壁。很明显,该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且已严重影响正常的居住使用。因此,根据上述《合同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李女士作为买受人完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即要求向开发商退房,同时还可要求赔偿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

  (评述律师: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康乐、潘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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