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3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由乙公司承租甲公司所有的商务馆一楼营业用房150平方米,二、三、四楼办公用房1800平方米,并在《房屋租赁协议》第5条中写明:“乙方(即乙公司)若在2005年底之前购买上述房产,办公用房(二、三、四层)按每平方米2800元计价,一楼150平方米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8600元计价。”
2005年2月18日甲公司致函乙公司,称《房屋租赁协议》第5条系其向乙公司发出的出售商务馆的要约,现声明撤销该要约。2005年3月18日乙公司致函甲公司,要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协议》,并明确表达了欲以2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商务馆二、三、四层和以86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一楼150平方米营业用房的意思。但甲公司认为,《房屋租赁协议》第5条要约已经撤销,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拒绝将房屋按上述价格卖给乙公司。
[律师意见]要约可以撤销,但是《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在《房屋租赁协议》第5条确定乙公司承诺购买甲方房产的期限是在2005年底之前。显然,甲公司的要约符合前述《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的规定。因此,甲公司不能撤回上述要约。乙公司按要约价格购买甲公司一楼营业用房,二、三、四楼办公用房的承诺,自到达甲公司时生效。甲公司应当按照要约价格将上述房产出卖给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