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第5号住房的产权人在被征地拆迁之前,在667平方米的土地上有7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如果他接受“以新换旧”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他仍然有7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他的权益似乎没有受到侵害。
然而实际情况远非如此。征地拆迁之前,这7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是70/840,即833/10000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折算为833/10000X667平方米=55.56平方米的土地面积上的土地使用权。
在新楼房建成之后,其土地上的建筑总面积从原来的840平方米上升到7200平方米,而第5号住房产权人所拥有的7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只是70平方米/7200平方米,即97/10000的土地使用权,可折算为97/10000X667平方米=6.5平方米的土地面积上的土地使用权。
通过征地拆迁和新建楼房,第5号住房产权人的土地使用权从833/10000减少到97/10000,减少了736/10000,即失去了土地使用权中的绝大部分。他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从55.56平方米减少到6.5平方米,被白白占有55.56平方米-6.5平方米=49.06平方米,如按上述22490元/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其土地使用权的损失约为110万元。
仅从土地使用权比例被无视和掩盖这一点来看,可以说,中国的每一家拆迁户都被重重地盘剥了一次,他们失去了土地使用权中的绝大部分。而地价飙升更加大了这种损失。现在的商品房产权人也因为土地使用权没有按一定比例分割到户而面临潜在的巨大风险。
比如在发生的物业纠纷中有这样的案例,在一块土地的两座楼房之间加盖一座住房建筑,在一个住宅小区原来规划的绿地上又建造房屋等。虽然这并未涉及到征地拆迁问题,但是由于一块土地上建筑面积总量的增加使原来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各自所占份额减少,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的权益会受到严重侵害。
因此,在土地使用权登记中,只登记住房的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而不登记土地使用权比例的作法,使私人的房地产权利变得模糊不清,使房屋产权人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中的绝大部分面临被侵占的变数,成为公民最大私有财产的“定时炸弹”。中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应当在土地使用权登记中增加土地使用权比例一项,虽然这在技术上毫无难度,但想必会遇到重重阻力,因为这里面的“油水”实在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