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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八大困境

2005年12月13日 09:25:37来源: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这样一拖几个月,业主们无奈拿起法律武器,但依然无济于事。双方僵持了一年时间。就在这一年中,很多参与诉讼的业主由于各种原因,被迫按开发商的要求交付了各种费用并退出诉讼,最后只剩下40余位业主“继续战斗”。

  由于开发商实际取得竣工备案表的时间是2002年12月底,法院以开发商延迟交房为由,判令开发商赔偿业主损失,并尽快协助业主入住。当业主们拿着判决书去收房时,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仍要求业主按他们提出的条件办理入住。业主们被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是更为尴尬的事情出现了。2003年12月2日,40余位业主得到法院通知前去领取钥匙。就在业主们高兴地拿着钥匙奔向自己新家的时候,物业公司竟然组织了几十名保安阻挡大家,声称不交钱别想进去。

  律师点评:胡密珍说,开发商享有指定物业公司、确定物业管理收费数额的权利,却不承担任何义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开发商和与物业公司拟定,没有体现业主的意志,业主只能被动接受,以致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不符合要求、侵害业主权益时,却很难受到制约和惩罚;业主承担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却不享有基本的选择服务者(物业公司)和协商物业费用的权利。

  六、业委会成员雷锋能当多久

  银枫家园业主委员会主任北野说:“自从我被选任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后,每个月的电话费比以前平均多出了100多元,3年下来,我为业主服务的电话费就高达好几千元,其他的精力等损耗都还没算。”他说,有时就算你为大家服务了,小区仍有业主说你没好好干事,这实在让人伤心。“业主委员会很多时候很尴尬,义务服务精力有限,如果要求报酬,这笔钱由谁来出、出多少,都没有先例,也难以平衡。”他说。

  专家点评:业界知名维权人士、朝阳园业主委员会主任舒可心感叹,很多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办公经费,委员们都是义务担任,没有报酬,而身边的诱惑又太多,所以很容易出问题。舒可心举例说,有家物业公司曾表示给他6位数的报酬,让他换掉小区的物业公司。他表示,为了能够抵制类似诱惑,朝阳园业主委员会规定其公章不准放在委员或主任手里,而全部由秘书保管,要经过绝大多数的委员开会同意后方可使用。“如果没有更多人愿意义务服务,如果一些人是出于某种利益而竞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那么业主所说的腐败现象就可能是存在的。”

  七、政府不作为,业委会处境尴尬

  胡密珍等中海雅园的业主们虽然没有赶走强行进驻的物业,但是却告倒了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因为后者对业委会提出的换届选举登记备案申请不履行备案职责。在这个官司中,北京海淀法院罕见地认可了中海雅园业委会原告的资格。

  中海雅园小区业委会自2001年成立后,一直为更换物业管理公司而四处奔走。但物业公司提出,该业委会没有在海淀区房管局备案,因此无权代表小区所有业主。胡密珍则强调。该业委会已在房管局备案。且房管局也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至今,每次他们以业委会身份到房管局汇报工作时,也未得到任何她不能代表小区业主的通知。但法院对房管局进行的调查取证证实,该部门确实没有给中海雅园业主委员会备案。

  中海雅园业委会随即状告海淀国土房管局不予备案是违法行为。

  对于此案,海淀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海淀区房管局在收到中海雅园业委会寄送的备案材料后,如果认为对方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应当要求补正;如不给备案,就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但是房管局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对该备案申请没有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没尽指导、监督职责,因此判房管局败诉。

  律师点评: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秦兵律师说,很多业主反映想成立业主委员会难,实现业主委员会备案更难。我们不能不承认出现目前这种状况,与掌握着某些权力的政府工作人员滥用权力、违法行政有着直接的关系,而这些政府工作人员之所以敢滥用权力、能违法行政又与政府主管部门的现行政策有着直接关系。

  八、开发商画的蓝图谁来兑现

  在北京市首例业主委员会诉开发商案中,以业主委员会败诉告终。

  静源居小区是2003年投入使用的高档楼盘,广告中承诺社区绿化率达32%,拥有完备的内部设施与成熟的社区配套。2003年业主入住静源居小区后发现,开发商没有兑现其在售房时承诺的绿地面积和地下停车库、垃圾间等社区配套设施,房屋普遍存在墙体薄、隔音差等问题,严重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广大业主遂委托依法选举产生的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开发商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小区绿化率达到32%的承诺,交付地下停车位,向辖区学校交纳教育基金解决业主子女就近上学问题等11项诉讼请求。

  虽然两审下来,业委会都输了,但是该案提出的业主共有财产的确权问题争论并没有就此结束。

  律师点评:邱宝昌认为,目前房地产广告中有大量承诺性的内容,开发商作为广告的发布者,有义务在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其承诺内容(绿地率、社区会所、房屋净高、车位等)。他提醒,市民购房时,事先一定要弄清楚售楼人员的承诺是否代表开发商,并在签约时将广告宣传、楼书写入合同。他说,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问题较难解决主要表现在,对于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应当由谁作为诉讼主体起诉目前尚不明确。对这一问题《物权法》在草案中作出肯定性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管理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我们期待《物权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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