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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八大困境

2005年12月13日 09:25:37来源: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编者按:

  12月1日,北京市副市长吉林透露说,《北京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已形成初稿并进入论证阶段,《办法》将制定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他同时称,目前部分物业公司服务意识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物业服务质量不到位,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不能及时公布。

  这是北京市力图通过立法手段来规范物业管理和化解物业纠纷的最新一个尝试。

  之前,因为北京市朝阳法院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强制执行,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再次将业主与物业公司尖锐的矛盾凸显出来。

  朝阳法院提供的数字表明,今年该院受理了超过7000件物业纠纷案,而去年这一数字为1898件,2002年仅为194件。

  这种纠纷在全国都一样普遍。国家发改委2004年的相关统计指出,对物业的投诉,一直位居各类价格投诉问题的第3位。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称,就北京地区来说,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冲突已越来越频发、越来越激烈。在有的小区,与物业公司有矛盾的业主的汽车轮胎被扎,有的发生保安殴打业主的恶劣事件;有的小区业主拉起横幅、打出标语,游行示威。一些极端事件甚至酿成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为什么会有如此激烈的冲突?是什么原因把业主们逼上绝境?究竟有没有解决的良方?本报编辑部试图从数以万计的纠纷中梳理出脉络,以期解决问题。

  一、朱明瑛:“事实服务”是什么意思

  著名歌唱家朱明瑛说:“我从来没想过,我的人生中,还会以一个恶意拖欠物业费的形象再次扬名。”

  去年11月中旬,许多媒体都报道了朱明瑛因拖欠物业费被诉至北京朝阳法院的消息。北京建国物业公司起诉称,他们于今年5月进入朱明瑛所在小区,并为小区全部业主提供了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但朱明瑛经多次催要仍无故拖欠物业费。建国物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朱明瑛给付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冷、热水费,电费等共计7835.61元。

  朱明瑛则称,自己自从1997年5月入住小区,从未拖欠过物业费,一直到去年5月。当时,原物业公司突然被更换,在她们这些业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建国物业就贴了公告,进驻进来了。“他们不是通过招投标方式进来的,我们业主在这个事情上,没有选择权,甚至连知情权都没有享受到。他们进来后,游泳池也停了,夏天最热的时候,大堂也没有冷气,原来的康乐设施也不能用了。这样的服务,我们不满意,能付物业费吗?!”

  朱明瑛与物业公司的这场官司以物业公司胜诉告终。法院的理由是物业公司“事实服务”成立。

  朱明瑛至今对这个“事实服务”不认同。“难道说,谁强迫要为我服务,我就必须付费?”她认为,建国物业在不具备法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对小区进行“管理”,并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支持,是小区民主的倒退、法律的悲哀。

  律师点评: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劲松说,朝阳法院的判决依据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出台的关于物业纠纷的司法解释。其中的“事实服务”通俗地说,就是只要物业在小区服务了,就是“事实服务”,业主就必须向物业公司交物业管理费。“这是典型的强买强卖。”他说。

  二、业委会当得了被告当不成原告

  能够集注册会计师、律师和税务师三“师”身份于一身的人很少,胡密珍是其中的一位。她在工作中是成功的,而她作为业委会主任却是失败的。她领衔的业委会在和开发商较量的过程中败北了。

  2001年6月15日,胡密珍所在的中海雅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业主委员会被称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编者注)。就在管委会成立的第10天,管委会发现一直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北京中海物业管理公司”不知去向,小区物业被另一家以前从未听说过的“北京中海世纪物业管理公司”接管。后来大家才得知,这个新的物业公司是和开发商签了合同进来的。

  管委会认为,新旧两家物业公司的进驻和离开,业主及管委会不知情,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另外,世纪物业在进驻小区时并无物业管理资质。为此,小区物业管委会于2001年6月29日召开了业主大会,经业主表决,一致通过,对世纪物业不予承认,要求该公司立即撤出小区,但该公司对管委会的要求置之不理。

  之后,小区管委会征求业主意见,决定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出新的物业公司。

  2001年8月20日,中海雅园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了金罗马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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