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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小户型签约点明四大项

2005年12月12日 14:55:01来源:法制晚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有些项目在交房时,只能提供临时用电。如遇这种情况,应在合同中明确提供正式用电的期限。

  特别提示:在合同中约定在提供正式用电之前,电费如何承担。一般可明确约定为,业主按民用电的标准支付电费,差额部分业主不负担。

  收房篇

  原则一:如期收房

  如果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特别提示:如果购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收房手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亲友或律师进行收房,也可及时与开发商联系,商议另行约定时间。

  原则二:看不到“两书一表”可拒收房

  目前,开发商交付房屋应提供两书、一表,即《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

  特别提示:若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文件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造成逾期交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原则三:“质量问题单”业主要备份

  若收房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应与开发商交涉,限期维修。由此导致业主逾期入住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对所出现的质量问题,双方要以书面形式确认。“问题单”业主手中要有一份,上面同时要有开发商承诺的维修期限及开发商的签字。

  原则四:开发商代收费用明确约定在收房时,开发商往往会要求代收一些费用。建议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时,将这些内容约定清楚。

  要点:代收费用要出具正式收据

  北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公告》规定,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凡建设单位(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经纪公司)受业主委托代收维修资金的,应在3日内将维修资金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银行,并在15日内向业主出具《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特别提示:法律政策均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开发商不能将代收公共维修基金与契税作为交房的条件。即这两项费用业主完全可以选择自己交纳至相关部门。

  入住篇

  原则一:正式用电改建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若开发商以将临时用电改为正式用电为由收取改建费,业主可拒绝。

  特别提示: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已包括临时用电设施的建设费用及居民用电设施工程的建设费用。

  原则二:产权代办费不能强收

  如果没有约定,开发商无权强行要求代办产权证或收代办费。

  特别提示:产权证可以由业主自行办理,具体程序可到相关的产权登记机关查询。(冯霞黑克)

  主讲律师:刘子华

  简介: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律协房地产开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伦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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