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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产证房屋交易也有效

2005年12月08日 09:42:00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案例:市区冯先生于2001年在江滨路购买了一套住宅,当时每平方米的价格为3200元,而当时还不能办理产权证。于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等产权证办出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上家也交付了房屋,他也付清了全部的房款,并于2001年6月搬入居住。今年8月份,在得知上家已经办出了产权证后,他便要求上家去办理过户手续,但此时上家提出要十万元的红包,理由是现在房子的每平方米价格已上涨至8000多元。他当然不同意了,原因是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上家应该协助他办理过户手续,怎么能看到房价上涨就提出无理要求呢?后来卖方告诉他,说没有房产证买卖房屋是无效的,如不付十万元款项,他就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房子退回。这种情况下,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一定无效吗?

  律师评述:在我市,类似冯先生所遇到的情况非常普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确实有这样的规定,即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但我们认为本条规定的立法本意不是限制合同自由,而是从产权明晰的角度规范房地产市场。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双方的买卖房屋行为属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实施后,房屋买卖双方当时自愿、立有契约、交付了房款,并实际管理和使用了房屋,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由于卖方的责任致使没办过户手续,现能够补办手续的,可以认定买卖关系有效。”

  本案中买方向卖方支付了房款,并接受了房屋,现实际管理和

  使用着房屋。卖方在房产证下发后,应履行过户登记义务,由于其不履行已构成违约。对于卖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买方也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合同的效力,若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方可凭判决书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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