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5年前买的房子原房主不认账了

2005年11月30日 11:21:16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去年,瑞安人马某准备给自己的房子办理产权证及产权过户手续,请求原房主季某协助办理,没想到,季某这时却说5年前他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拒绝与马某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马某就将季某夫妇告上了法院。

  1999年农历正月,马某经过中间人的介绍,向季某购买了坐落在郭溪镇曹埭村一间三层楼房,并在季某的住处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季某将建筑面积为48.1平方米的房子,以37200元的价格转让给马某,为马某介绍房屋的中间人也在契约上签了字。当双方付清款项后,季某便向马某交付了房屋及其土地使用证。马某搬进去后入住至今。

  季某在法庭上称,房屋属于他跟妻子吴某的共有资产,而他与马某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未经过吴某同意,吴某也没在合同上签字。且被转让的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仅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产权权属并不明确,因此当时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应视为无效。但马某认为,当时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吴某也在场,她也同意将房屋出让。

  法院最后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并责令季某积极配合马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证及产权过户手续。为什么呢,看律师如何分析。

  -律师说法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徐宏图律师认为,季某作为夫妻中的一方,有权决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其以个人名义与马某签订转让协议后,马某入住5年内,其妻吴某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买卖行为的一种默认。因此,马某有理由相信该买卖是季某夫妻两人共同意愿。法院判定房屋合同有效的主要依据也是这一点。

  另外,该房屋建于1990年以前,因此按有关规定无须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且按土地、规划部门出具的房屋相关证明材料,在与隔壁邻居无异议的前提下,是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该房屋虽未经产权初始登记,但马某与季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季某夫妇两人应该履行其义务,在办理出让房屋的初始登记后,协助马某办理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

  但徐律师认为,对于还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子,屋主将其出让或转卖,是否属于合法行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在法律界还存在很大的争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对于这类房屋合同纠纷还存在着漏洞,正在积极地修订之中。

 

 

网友评论

  • 昵称:
  • 验证码:
推荐楼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