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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空置房不合退税标准 业界呼吁出台新政策

2005年11月25日 10:56:22来源:新京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近日,北京市地税局发布了《关于限期办理空置商品房契税减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购买空置商品住房、空置商业用房(以下简称“空置商品房”)的契税免税政策已于2002年12月31日截止,凡符合空置商品房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须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自2006年1月1日起,地方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受理空置商品房的免税申报手续。

  来自市场最近一段时间的市场反馈显示,由于通知中所提的“空置房”概念和业主脑中的概念并不完全一致,不少交易者被各种五花八门的解释搞得一头雾水。

  经纪公司的交易记录显示,现实中实际符合本次退税标准的房屋较少,现行的政策并不能有效地促进空置房的消化。

  债权房不是可退税的空置房

  针对空置房可办理退税的消息,京城较早从事空置房销售代理的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透露,自从2002年我爱我家从事空置房销售代理业务以来,已经代理销售了20余个空置房项目,销售空置房面积近3.4万平米,其中符合本次退税标准的房屋较少。

  千万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千万家”)指出,通知中所指的空置房的范围并不包括所有空置房,简单讲就是符合通知中的空置房概念的房屋仅是空置房中的一部分,即建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而直到1999年8月1日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其界定的标准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的签署日期为准。另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1999年8月1日至2002年年底购买了符合这一规定的空置商品住房的业主能获得免征营业税和契税的优惠,而不是所有购买了这种空置房的业主都能获得这种优惠,比如甲在2000年购买了建成于1997年的空置房就享有这种优惠,而在2003年购买了与甲一样的房子则不享有这种优惠。

  以我爱我家代理销售的空置房为例,该公司从2001年开始代理销售的大部分空置房除部分为1999年以后建成的空置商品房(尾房)外,大部分均为债权房。而本次退税定义的“空置房”为“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1999年8月1日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因此,对于“空置房可办理退税优惠”这条消息,我爱我家的相关负责人只能表示无奈。因为他们所代理销售的相关房屋并不符合退税的相关条件,因此也无法提醒已经通过该公司购买空置房的客户前往办理退税事宜,更不用说用“空置房可退税”来促进空置房销售了。

  业界呼吁出台新政策减少空置房

  据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北京市空置一年以上商品房面积377.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5.3%,增幅比上年同期高32.9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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