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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因何成被告

2005年11月17日 15:00:48来源:《楼市》杂志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一位支持业主做法的业内专家表示,首先,在这个事件中,购房者首先受到了伤害,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其次,问题出现时购房者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对象,物业公司、开发商都不愿承担责任,而装修公司连影子也找不到;第三,除了拒交物业费以外,业主难有更好的维权方式。所以他们的做法是合情合理的。但反过来想想,物业公司确实也是受害者之一,因为开发商的错害得物业费收不齐,还被业主埋怨。

  据统计,80%左右的物业纠纷都是来自建设单位的遗留问题,业主把怒气转移给物业公司,最后给物业公司和自己都带来伤害。开发商是否应该为这样的结果买单?上述这位专家表示,开发商应当买单。一个项目的建成需要工程建筑公司、需要监理公司、需要营销代理公司、精装修住房还需要装修公司,开发商更重要的是起协调和监督的作用,建筑公司、营销公司等都对开发商负责,而开发商需要对购房者负责。所以他认为,如果是由于产品质量的问题而引起的物业纠纷,开发商应当负责任,不能往其他主体身上推托,而物业公司应该帮助购房者与开发商进行沟通。

  不称职的“红娘”?

  除了建造房子,开发商在销售项目之前还要为业主做一件事,那就是充当“红娘”,为业主寻找一家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而这个“红娘”是否称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后期物业管理的状况。

  每次去房展会现场采访,记者发现购房者除了关心地段、价格之外,必然少不了询问物业公司是哪家,物业费多少钱。朱先生也是关心物业服务公司的购房者之一。买房之前,开发商告诉他该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在业界享有良好的品牌形象,并且其物业费也不高,于是朱先生成了该社区的一名业主。等到入住之后才发现,社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并不是开发商所说的,朱先生找到开发商讨说法,对方表示,那家知名公司只是我们的物业顾问,如此便宜的物业费也不可能把它请来管理。

  朱先生只后悔自己当初没有问清楚,原来这物业公司还分“顾问”和“实操”两种。而记者了解到,引入物业顾问并大肆宣传的做法,是很多开发商利用物业的品牌效应提升自己物业档次的一种手段。好品牌、好服务、低价格正是购房者梦寐以求的。

  开发商的做法给业主造成了伤害,而其之所以能这样操作,还是因为体制的问题。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指出,社区物业管理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各个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在现有的物业公司进入机制中,前期物业都是由开发商来选聘,并制定物业收费价格,购房者要购买该项目就得接受这个物业公司和物业收费价格。

  等到业主入住以后,如果对开发商引进的物业公司不满意,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来解聘物业公司,再重新选聘。但合法的解聘必须首先成立业委会,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业委会的成立之难以及其目前在北京的现状,所以业主解聘物业再重新选聘的权利几乎是一个不可执行的、徒有其名的权利。如果业主不能合法解聘现有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就对业主形成事实物业服务的关系,业主非常被动,带来很多不满。

  专家认为,开发商在为业主引入前期物业公司时存在几大问题,当了一个不称职的“红娘”。

  第一,招投标黑箱操作。2003年原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下发了《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某些开发单位在招标物业公司时实际上早已内定好了,只是打着公开招标的幌子。所以,目前开发商指派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社区中仍占绝对主体地位。

  第二,利用品牌物业“虚晃一枪”。正如上文所述朱先生遇到的情况,在开发商的不实宣传下,购房者本来以为社区的物业管理是“价廉物美”,而到实际入住时发现变成了“价高质次”,心理落差可想而知,拒交物业费这种被视为“最笨的维权办法”就出现了。

  第三,布下“连环套”。有人指出,如果业主不满物业公司有权将其解聘,但要解聘物业公司首先就得成立业委会,而业委会的成立又需要开发商的配合,这就形成了一个圈套,购房者怎么走也走不出来。并且,正如中海雅园业委会主任胡密珍所介绍的,业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解聘了物业公司,但人家就是不走,最后业主原告没当成,反成了自己新聘的物业公司的被告。

  对目前这种物业公司进入的模式——业主先接受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如果不满意再将其解聘,另外聘请公司,业界有一种比喻:这就像指定婚姻,在你第一次结婚时你无权选择对象,你只知道这个人在别人描述中的模样,实际的品质、脾气性格都不了解,而结婚以后,如果两人合不来,还可以申请离婚。这种做法对双方都会造成伤害,当然不是最好的选择。

  经济手段是法宝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开发商建的房子都不好,也不是每一个开发商都无法选聘到真正的好物业。但我们追求的是所有的开发商都能建好房子,引入好物业,建设和谐社区与和谐社会。那么,到底什么措施能行之有效呢?邱宝昌律师指出,运用经济手段有望起到最好的效果。

  邱律师的具体设想是:开发商可以选聘前期的物业管理公司并与之商定价格,但这个物业公司和费用仅是业主购房的一个参考。前期的物业管理费用一律由开发商承担,直至业委会成立对物业公司进行招投标。这样操作有几大好处:

  第一,让开发商积极促进业委会的成立而不是阻挠。因为业委会的筹建需要开发商的配合,而在其成立之前物业费都由开发商负担,开发商自然希望早日成立业委会。改变以前因为害怕业委会的监督而百般阻挠的现状。

  第二,促进开发商把握市场的真实需求,提高房屋质量。业委会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总户数50%以上的业主入住或首户住满两年。如果其开发的项目因为质量问题或定位或价格的问题难以销售,那么它自己必须承担起责任。邱律师认为,这是保证物尽其用,促进空置房消化的一种手段。

  第三,保证物业公司与业委会交接的顺畅。当前期物业公司承接物业时,开发商必须向其移交房屋建筑的有关资料,而业委会成立后,物业公司须先把这些资料交业委会,待物业公司通过业委会的公开招标、和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后,再由业委会交物业公司保存。这样,业委会就可以和物业公司一起对开发商的物业质量把关,在交接资料中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分清责任,避免后期出现“踢皮球”的现象。

  同时,这样的做法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业主来说,自己选择物业公司才能被赋予真正的意义,业主与物业公司才是真正的自由恋爱,而不是指定婚姻。

  政府:沉默的思想者?

  日前,北京电视台播放了一个案例,有一位业主认为小区绿地达不到30%,就找主管部门测量,但是园林局、建委、房管局都表示管不了,如果没有依据,业主就无法打官司。颇费周折,最后才请来园林局作测量,证实了业主的想法,开发商败诉。

  同时,某项目的业主在收房时遭遇乱收费和房屋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协商不成便把维权队伍“开”到了市建委门口。这两件事情说明了什么?专家表示,一方面,政府在面对百姓问题时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另一方面,对业主的宣传教育不够,导致有问题不知找谁好。

  面对物业矛盾,政府是否应当有所作为?

  前面四篇报道,《楼市》记者保持客观冷静的视角,采访了多位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开发商以及法律专家,分析在物业矛盾中各个主体的状况,分析其原因并尝试找出解决办法。但是,所有的一切最终还得依靠政府的指导、执行和强有力的监督。

  树立法律威信

  10月30日清晨,16名拒交费业主被强制执行!虽说只是拘留,但其影响可谓“石破天惊”,争议百起。撇开感性的认识,很多专家表示,政府的行为是无可非议的。因为这些被强制执行的业主抗拒的不是物业收费,抗拒的是法律尊严。其行为很可能是希望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树立法律的威信。

  在肯定这一点的基础之上,专家也指出,不仅应该在老百姓心中树立法律的威信,更应该在全社会,尤其是强势群体中树立法律威信。比如,如果开发商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出现招标的黑箱操作,政府都应该对其采取法律制裁,树立法律威信;当然,物业公司不按照服务合同的标注提供服务,或者私挪物业费用于别处,也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当所有人都知道,如果不守法就将受到处罚时,人们才会很好地去遵守法律。

  完善法律机制

  社会总是在发展变化,法律可能会出现与实际情况不太相符的情况,或者是在某些领域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所以,不断地完善法律机制,让百姓遇到问题时有法可依,也是政府应做的重头工作。

  在这次关于物业矛盾的采访过程中,几乎所有人都对《楼市》记者表达了同一个观点,那就是人的道德、素质对于解决问题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完善法律机制,光靠道德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具体到物业管理上,专家认为,有几方面的法制缺失,政府需要不断完善。

  第一,完善物业公司的进入机制。对物业矛盾追根溯源,其进入社区的机制存在问题,是引发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目前的进入机制中,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占主导地位,业主十分被动。相关专家提出了多方面建议,无论是“对开发商采取经济措施”,还是“规范招投标”,都需要在法律法规中得以体现,才可能落到实处。

  第二,完善业委会的相关法律机制。目前,业委会是一个业主的自治组织,只有义务没有报酬,也缺乏被监督的机制。专家表示,要建立起一种让业委会能高效、实在地发挥作用的机制,让其同时享有权利和义务,并建立起问责制度。

  同时,业委会在成立过程中还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小区是分期开发的,一期业主是否可以独立出来成立业委会?相关专家表示,这个问题有待于《物权法》的实施,《物权法》实施以后《物业管理条例》也会调整。到目前为止,北京市对《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都没有出台,很多问题缺乏讨论的基础。

  第三,完善起诉机制。从历年法院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看,都是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的多,后者起诉前者的少。是业主不愿起诉吗?《楼市》记者经过调查了解到,起诉难才是主要的原因所在,这在前文已有所阐述,反之物业公司起诉个人则容易得多。这对于矛盾中的两个主体不公平,需要有更完善的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

  归结起来,还是那句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制社会,方可理性地解决很多问题。

  多为老百姓做实事

  “法律永远不可能尽善尽美,只能不断完善。”一位法律专家向《楼市》记者表示。这一观点也得到了众人的赞同。那么,如果发生的问题在现有法律中找不到相关依据,或者只有原则规定而无操作细则,政府应当怎么办?

  在实际生活中,老百姓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时还有一个习惯,就是找政府,希望政府能站出来主张公平,帮助解决问题。《楼市》记者在国土局的一次采访结束后偶遇了一个场景。一群人想进国土局大厅找相关领导,保安拦着不让进,双方僵持不下,后来一名工作人员出现,说:“领导说这事应该去找建委。”记者采访了其中一位张先生,他说:“已经找过建委了,建委让来这里(国土局),这里又把我们踢回去。”据介绍,当社区问题出现时,大家并不是没想过理性解决,但问题双方没达成共识,于是把希望寄托在政府身上,但却遭遇了这样的结果。面对记者,他吐露了自己的心声,他说:“我们是普通老百姓,对法律知识略知一二;我们多么希望政府除了制定法律以外,能为老百姓多干一些实事,多作一些指导,也不至于出现那么多不该有的矛盾和问题。”

  其实,张先生的心声代表了大多数百姓的想法。他们希望政府多听百姓的声音,多了解生活的真实状态,为制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奠定基础。

  加强宣传教育

  法律是为了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矛盾,但凡事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并不是最佳的途径;如果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遇到问题及时沟通,能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那么和谐社会的目标又岂会很远?政府,则应该加强对各个利益主体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各个主体的素质,并建立起信任机制。

  第一,提高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正确认识。北京市建委物业处处长刘刚表示,业主应该认识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公共性的服务,而不是“一对一”针对业主的服务。如果一个业主不交费,就是对其他所有业主利益的侵害。所以遇到问题不能随便拒交物业费,更不能恶意拖欠物业费。

  第二,提高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和宣传意识。一方面,要为业主很好地服务;另一方面,由于物业工作有很大一部分都是隐性的,所以要让业主了解就需要加强宣传。在物业管理方面,相关部门有建委物业处,有小区办,还有各区的房管局,各个部门应该积极组织社区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物业公司和业主的沟通,提高他们的意识。

  第三,加强对开发商的教育。虽然开发商在项目销售完毕后就算基本完成该项目的工作,但在业主后期几十年的居住过程中,遇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都可能和开发商有关,所以开发商不应该卖完房就潇洒地走开。做一个有责任的开发商,抓好房屋质量,选聘优秀的物业公司,树立起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信任和信心,这既是为业主作贡献,也是为自己打造品牌的一个很好的途径。

  【结语】言尽于此,我们对物业管理中各个方面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采访和分析,发现无论是开发商、物业公司、业委会还是业主,都有自己的难处和无奈。在物业矛盾中,并不纯粹是某一方的错误,大家都是有责任的。

  在采访过程中,《楼市》记者还感觉很多人在谈到物业管理问题时,都极力维护自己的利益,为别人考虑的不多。这也许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各个主体之间缺乏信任,缺乏沟通和理解。而要解决这些问题也不能依靠简单的数字公式,而需要结合法制与道德,结合规范与意识。唯有这样,物业管理这个新生事物才能健康发展,达到业主、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三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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