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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押房产被查封后该怎么办

2005年11月17日 11:23:00来源:温州新闻网-温州商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市区林女士问:今年上半年我借给朋友朱先生30万元,朱先生的朋友李先生用其自有房屋作为抵押,约定2005年12月1日为还款日期,但是我最近发现,借款人现在没有还债能力了,而担保人李先生因其他纠纷被人诉诸法院,法院于10月底查封了已经抵押给我的房屋。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如果在12月1日借款人不能还款,我能否行使抵押权?该如何行使抵押权?

  律师评述:林女士是否可以行使抵押权须分两种情形分析:第一,如果林女士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法院虽然可以查封该房屋,但其查封的只能是超过30万元的部分。届时,林女士仍可以行使抵押权。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法院只能执行超过30万元的那一部分。

  第二,如果林女士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则不能行使抵押权。《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房产的抵押属于该法四十二条规定的范围之内,需要登记,否则抵押合同不生效。但法律界也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没有登记的抵押合同也应该是生效的,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即使是这样,由于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也是可以查封整个房产的,很可能导致

  林女士不能成功行使抵押权。

  律师提醒:现实生活中用房产作抵押的情况非常多,很多人都不去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认为把房产证拿到自己手里就放心了,而实际上,不办理抵押登记对债权人是非常不利的,很可能导致抵押权落空,因此提醒市民要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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