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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对接楼市新问题

2005年11月02日 12:39:47来源:温州商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选择性条款的把握

  现象: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多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某些开发商为了减少自身的风险,往往对一些选择性条款进行了处理,变成单一的非选择性条款。比如当遇到延期交付、延期办证时,本应该是延期90天内如何处理;延期超过90天的,购房人可以选择不退房,而只要求赔偿;购房人也可以选择退房,这种选择退房与否的权利本应属于购房人,但是开发商提供的合同往往将购房人退房的权利划掉,直接约定购房人不能退房,只能主张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有关面积误差的问题,开发商也常常直接注明不按照3%误差的计算办法,而是根据产权证上的实际面积结算后多退少补。

  相关规定:对于限制了购房人选择性权利的合同,当房屋出现问题要退房或索赔时,由于合同明确约定在先,购房人往往陷入被动。尽管我国法律有公平原则等规定,但维权的路途同样变得困难重重。

  律师意见:市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慎重对待选择性条款,对于限制自己选择权利的条款要进行修改,保持自己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不应该“不看条款,只管签字”。

  购买公有房等的规定

  现象:像经济适用房、公有房、联建房、拆迁安置房、农村私有住房等,在交易过程中,会有许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类似规定。

  相关规定:《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不得少于3年),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比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的差价,按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经济适用住房未满规定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意见:像经济适用房、公有房的买卖行为,一般都有期限限制,如达不到一定的年限,就不能上市交易。而购买经济适用房、公有房、联建房等,如上市交易的,其购买人一般还要缴纳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另外城镇居民是禁止到农村购买农村私有住房的;而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也都有类似的约定。所以说,市民在购买此类房产时,最好先对该房产作个详细的摸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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