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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退地新政 无力开发条件符合可退货

2005年11月01日 16:01:55来源:中国房地产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拿到土地以后如果因为实际困难无力开发,能不能像其他商品一样全部“退货”或者部分“退货”?在房地产开发行业来说,这种想法近乎“玩笑”。但是,日前浙江省政府却出台一项规定,首次明确“三个不同时间段提出退地申请将退还不同比例的出让金”,同时还规定只要,可以部分退还土地。

  退地的规定出现在浙江省政府办公厅9月15日转发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的意见》中,其中第5条规定: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前不少于15日内向出让人提出退地申请的,出让人应退还全部土地出让金;自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起未满1年,受让人在届满前不少于30日前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要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违约金后,退还受让人余下部分的土地出让金;自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起超过1年但未满两年,受让人在届满前不少于60日前向出让人提出退地申请的,出让人应按合同约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及违约金后,退还受让人余下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这一规定并非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而是针对工业建设用地,并且事先要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制定关于“退地”的约定条款。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称,建立退地机制的目的就是希望“构建政府与企业间的建设用地双向流动渠道,探索企业与政府双赢的途径,加快建设用地资源再利用”。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尽管近年浙江省加快了建设用地的供应速度,但是已经出让的土地开发利用率并不高,总体上还存在土地利用粗放,土地浪费严重的现象,要从总体上加大土地供应的速度,除了新增土地供应之外,还要把已经出让的土地盘活。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出让的土地,如果受让人不能开发利用,两年内只能闲置,政府无法收回。

  一边是土地供应不足,一边是土地不能利用,两年不到又不能回收,造成了实际上的土地浪费。而对于受让人来说,他们也很着急,他们的本意还是要扩大再生产,不能开发利用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应该充分考虑其实际困难,对于两年内不能开发的应该给个“出路”。

  此外,一些受让人获得土地后即向银行申请了抵押贷款,这些土地又涉及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硬性执行规定收回土地,将会引起银行贷款成本的增加,容易引发金融风险。浙江省在全国率先推出“退地机制”,双方充分协商自愿,以出让合同补偿条款的形式约定退地条款,既没有突破现行法律法规的界限,又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

  该负责人说,之所以现在“退地机制”未在房地产开发用地中使用,主要是因为房地产开发用地早已实行“招拍挂”,浪费现象很少,利用率高,因而不存在退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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