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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楼市三人行:居住权制度,行不行得通?

2005年10月20日 10:33:03来源:温州商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老楼:哎呀,莫名其妙!小光光,你要和我套近乎,这不明摆着是“黄鼠狼给鸡拜年”吗!有什么企图,你还是开门见山地说吧,别拐弯抹角的———是想借钱还是趁着我资金周转不过来,想便宜一点过继一套房子!如果想借钱的话,是门儿都没有,如果想在我这里捞个便宜货,还可以商谈商谈!反正我的房子还多得很!

  小光光:看把你给紧张的!我既不想向你借钱,也没有钱向你要什么便宜货,实话给你说吧,我这几天看到了一则和我的住房问题息息相关的消息,这则消息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最近在参加学术论坛时建议,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建立中国的居住权制度,以此解决部分缺乏住房的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

  老楼:什么叫居住权制度?它和缺乏住房的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有什么关系?它又怎么会和我老楼牵扯在一起?你给我说个明白!

  小光光:这位黄院长的意思是说,不管是什么人,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只要两者有长期共同生活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那么这个人就可以在其房屋居住。举个例子说吧,某个保姆照顾某个老人多年,老人去世前考虑到保姆将来无房居住,但同时还是想将房屋所有权给自己的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物权法规定了居住权制度,老人就可以为保姆设立居住权。经登记后,即使老人去世,其子女也不能将保姆赶走。因此我在揣摩着,你老楼有那么多房子,所以我现在多和你搞些感情投资的话,是不是哪一天你也给我弄个居住权!

  老记:小光光说的,确实有这个事儿,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第三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上发表的观点。他提出,中国有建立居住权制度的现实需要。一旦制度建立,那些住房困难的群体,与房屋所有人没有遗赠、继承关系,也可因长期共同生活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而可在其房屋居住。对于居住权的设立方式,黄松有表示,房屋所有人可通过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或订立合同的方式来实现。

  老楼:开什么国际玩笑!就这么一回事啊!我看有些政府部门是想把自己的职能和责任抛得一干二净!很明显,对于那些缺乏住房的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应该是政府部门首先要考虑的事情,政府部门应该从自己的公众的干预职能功能方面出发,再从国家的财政收入当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来建设一些经济型的房子和廉租房,来保障这些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从这套理论来看,好像这些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要靠大家的相互周济来完成,不知政府在这其中又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真是奇怪!

  小光光:哈哈!老楼啊,你有那么多的房子,空着也是空着,暂时给像我这样没房的人住住,到时候楼市回暖起来的时候,我们再还给你,又有什么关系呢?再说嘛!现在大家都在说建立和谐社会,如果你把自己手头那些暂时卖不掉的房子先给没能力买房的人住住,不又体现了你们这些先富起来的人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吗!说不定到时候政府还会给你颁个爱心奖,哈哈哈……

  老楼:你少来了,小光光!我宁愿捐给××工程,也不给像你这种整天不想勤劳致富,而专门幸灾乐祸地在别人后面盯着,算计着,妄想捡个馅饼的人白住,我气死你……

  老记:两位,就别争了,我看啊,人家也只是建议嘛!你们也用不着这么当真,一位伟人说过“风物还宜放眼量”,对于一些新的政策的变化,我们最好把眼光放得远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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