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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用地行为为何要不得?

2005年10月13日 12:58:04来源:人民网房产城建频道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现在,全国各地国土部门正在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的紧急通知,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以租代征”要不得,这对“以租代征者”无疑是一记当头棒喝。那么,“以租代征”为何要不得呢?

  是双赢还是双输?

  所谓的“以租代征”,指的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绕过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而直接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在一些人眼中,“以租代征”大有好处。如在一些租地的企业看来,“以租代征”可以规避土地审批复杂的程序,加快项目进展的速度,同时可以绕过法定的土地税费,降低土地费用门槛;而一些被租地的农民认为,“以租代征”比起土地一次性被征收来说,可以得到长期稳定的租金回报,更能解决后顾之忧。因此,有些人就认为“以租代征”是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的“双赢”。这就是“以租代征”之所以能够在一些地方大为风行的原因之一。

  那么,这种“以租代征”的用地方式,对于“以租代征”双方来说,是否真的是“双赢”呢?

  其实,不论是从法律政策的角度,还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只要仔细分析,就不难知道, “以租代征”的用地方式,对于租地者也好,还是土地被租者也好,都是弊大于利的,最终结果只能是“双输”,而非“双赢”。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个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由此,可以清楚知道,那种以租赁为名,行征占之实的“以租代征”的土地租赁,其“租赁合同”完全违法。违法的“租赁合同”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从发展的眼光看,今日看似尽善尽美的“租赁合同”,今后发生纠纷却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大家常常说,土地是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这说明什么?这说明土地是经济发展中一种极为稀缺的要素资源。不难预计,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人多地少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而随着这种人多地少矛盾的不断加剧,土地作为稀缺要素资源的价格将会不断上升。毫无疑问,今后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也会随之上扬。最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其实就说明了这种趋势。该通知表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定要坚持适当从高原则,在依据现状农作物产值测算的同时,适当考虑改进生产方式、增加科技投入等提高土地收益。同时应设定基准时点,一般3~5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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