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人买不起商品房,政府又无力提供福利房,于是“不给福利给自由”,允许他们“私搭乱建”。由此形成的是“孟买式”贫民窟。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大城市中这是常见的情况。
政府提供住房福利,例如廉租公屋。这是很多市场经济国家稍有经济实力后都会做的。香港地区、新加坡是我们熟悉的例子。就连最发达如美国,也是这样做的。像纽约的哈勒姆、芝加哥的罗伯特泰勒区,这些也被俗称为贫民窟的社区与“孟买式”贫民窟其实截然有别,它们实际上是经过规划的廉租公寓楼群,建筑景观与配套设施应当说不差,但社会秩序与治安不良,仍有贫民区之名声。
仍是商品房,但通过政府干预帮助穷人购买。如批出优惠或免费地皮,规划低标准住宅区以降低房价、提供优惠贷款,鼓励支持二手房市场等。北欧一些“福利国家”早期多采取这种方式。
穷人团结起来在政府主动资助下,或经过斗争获得政府承认后,成立住房合作社,自行集资建房。以色列的犹太移民城镇是政府支持这种方式的典型。拉美一些大城市的“抗争社区”,如笔者考察过的厄瓜多尔首都基多的“波斯科合作社区”等是争来的典型。但这种方式需要特殊的凝聚力,很难仿效。
最后是取消迁徙自由,设立准入限制,把城市列为拥有某种特许身份者的居住地。无此种身份的穷人不许进入,已进入者受到惩罚和驱逐。我们以前就是这样做的,现在朝鲜等极少数国家仍然如此。
走向市场经济后我们已经逐渐告别了这后一种选择。但是替代的选择是什么?议论与试验很多,但总体考虑似乎还在举棋不定之际。
如今穷人既不能“私搭乱建”,政府又不能提供廉租公屋,低标准住宅有碍观瞻影响政绩不便“创收”又不被提倡,连二手房市场也因税收及手续等政策性障碍处于半死不活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你让穷人到底去住哪里?这个责任到底该“找市场”还是“找市长”?
实际上,住房问题是商品交易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领域。对于一般住宅和高档住宅而言可以实行市场化的供求均衡,但对于贫弱阶层而言,即使在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而且据说还是实行并非“福利国家”的自由市场体制的典型“资本主义”社会,也不能把他们的住房问题推给市场的。对于我国的公共部门而言,在适合市场化的领域约束权力,不要“与民争利”;而在公共服务领域履行责任,不要把它推卸给“市场”,这两者都有赖于改革。当然,不能再重复那种“基本不成功”的改革。这就要求我们加快限权问责的进程,从两方面推进权责对应,建设一个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具有现代政治文明的公共权力——公共服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