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前确认开发商是否有出售权
市房管局市场与产权管理处有关人士指出,“小区地下停车位一直都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消费者购买前应确认开发商是否有完整独立的出售权。”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关于出让地块有关机动车位问题的说明函》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机动车位,在测算和评估地价时已计算投入不计算产出或已支付代建费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应当提供给政府作为公建配套设施,除此之外,其余机动车位(含地上和地下的)均属于土地合用权出让范围,房开企业可以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以按上规定予以处置。
在采访中,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管理处有关人员认为,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如果地下建筑物明确连同地面土地使用权开发使用的,在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后,可以依法转让。“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的主体部分分开是不妥当的,因为不当地使用楼面、楼顶、地下设施,都会对整个楼造成影响,从而影响到业主的利益。”
在新近出台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中有了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今后,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立法和行政监管尚需完善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房地产资深律师牛璞表示,目前我国在地下室权属问题上,立法和行政监管都存在问题,从而导致某些开发商打“擦边球”,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对于浙江省《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中规定的小区车位不能转让给本小区以外的规定,他认为,目前解决车位权属问题,建立有效的行政和司法纠错制度,依法完善权属登记是政府最应该做的。造价如此高昂的地下车位,其产权归属仅靠有无约定来确定,不但有损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而且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同时,他也认为地下室产权问题现在处于法律真空地带,“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整的物权法,只是民法通则中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以前建设部也在一些部门规章中涉及到了相当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但是对地下车位没有做出专门的规定。”现在我国城市地下室的建造依据主要是《人民防空法》,但它不涉及产权问题。他认为,如果地下车位已经包括在购房人的房款中,而其他人对地下车位的产权没有任何投入,从物权法的角度,可以认定由购房者拥有。
·链接·买地下车位前要“三看”1、若要买期房,则要看开发商是否有小区地下车位的“预售许可证”,如果开发商没有,则不能买该地下车位。2、若要买现房,则要看楼盘的“大产权证”上是否有车位的规划建筑用地面积,如果没有则证明不是规划车位。3、要看具备以上两证的车位是否被抵押,被抵押的车位是无法确权的,一定要等开发商解除了抵押再买。同时也要考虑开发商的资质、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