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车库产权 物业管理条例

《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使车位权属之争再起

2005年09月23日 09:11:27来源:温州都市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买卖双方需要事先约定

  “车位是业主已购房产的配套设施,就像绿地等配套设施一样,能卖吗?况且开发商早已将其建设成本计入房价中,而土地使用费更是理所当然在房价中,这不成了拿了业主的东西再卖给业主吗?”市区某小区的一位业主向记者说道,这个观点代表了广大业主的心声。

  温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地下车位的造价一般都比房子贵,涉及土方工程、承载、排水、照明、保温等问题,智能化管理的车位还要有闭路电视监控、出入感应卡系统等,一般一个车位的面积是35-40平米,每平米基本造价是2000-3000元,根据地段的不同和建造标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争议的焦点。新近出台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中对地下车位的使用权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作为讨论期的草案,加之立法没有明确,地下车位的权属之争再次进入业内外人士的视野。

  准的不同,造价还会有变化。“一个小区按500户计算,开发商至少要投入4000万元。”这是一笔不小的投入。一边认为是小区必须的配套,一边是额外增加的成本投入,由于牵涉实际利益,通常一个住宅区交付以后都会不同程度出现纷争甚至对簿公堂的情况。目前,关于地下车位权属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可以参考的也仅是新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位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有关人士指出,考虑到现在《物权法》尚未颁布,只能按照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约定来决定其所有权。即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关于权属问题必须事先进行约定。

 [1] [2] 下一页

 

 

网友评论

  • 昵称:
  • 验证码:
推荐楼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