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地下车位产权再成焦点

2005年09月18日 16:05:49来源:温州商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温州新闻网房产频道消息:日前,我国其他城市关于小区车位产权归属的判决,已成为我市开发商和业主关注的焦点。而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的出台以及我市最近因中侨大楼地下车位纠纷一案让该类产权再次吸引了众多关注的目光。那么,相关法律、法规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又是如何规定呢?

    纠纷重点 聚焦权属

    一直以来,有关地下车位权属问题被人们所关注。而最近市区人民东路中侨大楼114个地下车位权属纠纷,再次将此类纠纷推向前台。

    中侨大楼业主委员会在起诉书中称,根据人民东路改建工程开发建设承包合同规定,地下车位是大楼公用建筑设施。按原市土地管理局给中侨大楼业主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对中侨大楼建筑用地分摊系数确定为0.22来推算,地下车位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应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和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属无效合同。旧城改建指挥部收取开发商的地价款,也应属越权行为。同时,市房管局核发的各个车位的房屋所有权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并要求依法予以撤销。

    相对于以上,该楼盘的开发商认为,在原市人民路改建指挥部对人民东路改建区配套设置要点中规定,停车库推行商品化,由投资者经营(销售、租赁)。且中侨大楼地下车位于2003年经市计委批准补办了该地块的机动车位可售手续。同年,开发商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补充合同,并补交了地价款,将该车位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从划拨变更为出让。并于该年5月份办理了地下车位的预售许可证,后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市计委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办取了该大楼的地下车位所有权证。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定》是符合的。鹿城区人民法院因认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驳回了中侨大楼业主的诉讼请求。后业主不服鹿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撤销了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行政裁定。鹿城区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对该案的实质问题重新开庭审理。

    法律规定逐步明朗

    据有关人士介绍,地下车位权属纠纷正成为继产权证延期办理、房屋延期交付等纠纷之后的又一热点纠纷。此类纠纷的产生,相关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对车位等小区内共有空间的归属有了“说法”: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而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以前,建设部下发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对此类也有约定。其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相对于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在给市房管局关于此类产权认定的函中,作了以下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如果地下建筑物明确连同地面土地使用权开发使用的,可作为一个整体确定土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后,可以转让。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机动车库,在测算和评估地价时已计算投入不计算产出或已支付代建费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应当提供给政府作为公建配套设施的除外,其余机动车库(含地上和地下的)均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开发商可以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以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置。

    业界观点两点为重

    据市建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地下车位产权到底属于谁,现在还没有一个权威部门可以明确认定。作为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地下车位产权归属主要看开发商在开发时,公建配套设施的成本是否已纳入到土地出让金内。如开发商在取得该地块时,已经扣除了地下车位的出让金,是开发商代建的项目,其产权应属于国有;开发商在取得该地块时,土地出让金并没有扣除公建配套设施的价款,其产权应属于开发商。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进行界定。现在我市之所以产生此类纠纷,主要是此项工作并未开展。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处有关负责人认为,确认地下车位之类的公建配套产权问题,还得看公建配套设施有无计入到公摊面积里面,如是计入的,其产权就应归业主所有,反之则归开发商所有。现在发生纠纷的楼盘,主要是这些地块在1999年之前开发的,因为在1999年之前,政府部门在出让地块时,出让合同并没有注明多少面积的公建配套属于政府的,多少面积属于开发商的。现在很多楼盘没有此类纠纷,主要是在这方面得到了规范。

 

 

网友评论

  • 昵称:
  • 验证码:
推荐楼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