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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为牟利烧死两老人

2005年09月22日 15:48:32来源:《财经》杂志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一直以来,上海城开给居民们开出的迁居方案只有两个,一是搬迁到上海郊区徐浦大桥一带,一是给予货币补偿。居民们认为,搬迁到郊区,上班不便,各种公共设施也极不健全;至于货币补偿,以2004年的货币补偿单价标准计算,麦琪里小区的居民一般每家只有20至30平方米的居住面积,能够得到货币补偿也就只有20万元左右。而当地房产均价在2万元左右,这笔钱远远无法在同一地段购得相同面积的房产。

  正是由于麦琪里居民与开发商之间的回迁权之争,使得双方迟迟未能达成拆迁协议。

  “不公”实质

  据《财经》采访了解,纵火案案发后,上海城开即通过徐汇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死者家属接触,并签订了调解书。双方决定采用非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先行调解解决相关赔偿及补偿问题。之后,上海城开共向受害人家属赔偿200万元。

  到2005年6月9日,此案刑事部分启动。当天,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公诉,指控王长坤、杨孙勤、陆培德三人涉嫌放火罪。

  据麦琪里的居民介绍,上海市一中院一审判决公布后,死者家属朱建强一家三口曾再次带着死者遗像来到动迁工地,张贴文书,哭诉对强制拆迁和一审判决的不满,并当场与工地保安发生冲突,后被“110”带走。

  “这种案子,从法理上很难判断判决是否不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韩玉胜对《财经》表示,纵火致人死亡的情况往往很复杂,一种是纵火人的目的就是要把被害人烧死,实际上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有一种是明知道放火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却放任这种情况发生,那么构成间接故意;最后一种是放火虽然是故意,但没有想到会把人烧死,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从麦琪里纵火案的一审判决来看,法院最终认定的应该是第三种情况。韩玉胜认为,既然如此,依据《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判了两个死缓,一个无期徒刑,量刑标准其实也不算低,毕竟死缓也属于死刑。

  但是,为什么受害人家属会觉得判决不公,社会舆论也纷纷表示质疑呢?韩玉胜认为,一方面,“死缓”虽然也属于死刑,但除了“抗拒改造、在监狱中继续犯罪”的极个别罪犯,死缓两年后执行的都是无期徒刑;而无期徒刑如果再减刑,一般最短十几年,人也就可以出来了。这会令老百姓觉得犯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是这个案件性质比较恶劣,属于老百姓常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那种。

  至于老百姓为什么会不满意,韩玉胜指出,表面上大家在说“判决不公”,实际上是在指责社会现象不公。如果深层次问题得不到解决,类似案件换一个形式还可能发生,“这才是最让人担心的。”韩感慨地说。

  由于三名被告均翻供并向法院提起上诉,此案如今变得扑朔迷离。

  记者9月初在麦琪里的案发现场见到,整个动迁工地已经全面停工,围墙高砌,铁门紧锁,惟余一条书有“安全文明、利国利民”字样的横幅飘在空中。(本刊记者段宏庆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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