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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恶意低价转让房屋,债权人怎么办?

温州网 2022-02-09 10:20:15
债务人在诉讼阶段将名下房屋低价转让给他人,后房屋又被卖给善意第三人,致使债权无法受偿,债权人应该怎么办?

  温州网讯 债务人在诉讼阶段将名下房屋低价转让给他人,后房屋又被卖给善意第三人,致使债权无法受偿,债权人应该怎么办?近日,平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季某、刘某曾于2015年向温某借款110万元。由于两人未能及时偿还,温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季某、刘某需归还借款。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仅查询到季某、刘某有少量存款,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温某便仅受偿1170.69元。

  后法院调查发现,刘某在被起诉期间将自己名下位于平阳县万全镇的某房屋以30.8万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林某又以55.8万的价格卖给善意第三人陈某。经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52万元,而刘某与林某之间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故温某起诉要求撤销两次房屋转让行为。但案外人陈某与林某之间的房屋买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陈某受让房屋属于善意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因此,最终法院判令撤销刘某转让房屋给林某的行为。

  虽然林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法撤销,导致房屋不能进行拍卖,但债务人既已做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就可以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温某随后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责任人即季某、刘某、林某三人共同赔偿因卖房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法院组织调解,各方达成和解,季某、刘某、林某共同赔偿温某45万元,温某撤诉。

  法官释法:本案中,如果林某未将房屋卖给善意第三人,则在刘、林二人的房屋转让行为被撤销后,房屋将重回刘某名下,拍卖款可用于偿还债权人。但因林某已将房屋以合理价格卖给善意第三人,故无法撤销后两者之间的转让行为。这种情形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但这不代表债权人就没有了救济途径,本案中的债权人温某请求刘某等人赔偿相应损失的方式就可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来源:温州商报

  原标题:债务人恶意低价转让房屋,债权人怎么办?

  记者:黄伟

  通讯员:慕煊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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