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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露台,是专属还是该公用?
来源:温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8-01-25 10:06:00 字体:
圈占4幢附楼屋顶露台是否合法?29层阳台游泳池是违建吗?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消防通道该怎样打通?

  昨日,@党报热线·问政报道的《市区天雄大厦惊现“无敌阳光顶跃房”》引起各方关注。

  圈占4幢附楼屋顶露台是否合法?29层阳台游泳池是违建吗?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消防通道该怎样打通?本报记者就此向大厦设计者、行政执法部门和消防部门等多方进行了解。昨日下午,天雄大厦27—28层业主应先生也带着前期建设、竣工图纸来到本报,向记者介绍了相关情况。

  顶跃

  业主

  屋顶泳池和大厦同龄

  并非私自新建

  在昨日的报道中,天雄大厦部分业主投诉内容主要涉及三点:27层圈占4幢附楼屋顶露台、29层阳台建游泳池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消防通道被堵塞等。

  大厦顶跃业主应先生昨天带着一沓图纸来到报社,对这三点逐一进行了解释。

  针对“私人泳池”,应先生提供了几份由温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的竣工验收图复印件。对照图纸,应先生告诉记者,大厦29层阳台在当初设计时就规划有游泳池。在另一份大厦主体结构设计图纸上,应先生指着一处标有“屋顶温室花园上空钢构架造型”字眼声明,游泳池上方的“阳光房”并不属于违建,而是大厦建成验收时就有的,只是曾因台风破坏,后来为了安全翻修而已。

  27层4个屋顶露台为何成了应先生一家的后花园?对此,应先生解释,在大厦设计时,四个裙楼顶层露台本就不属于公共资源,没有公共通道可以进入,只能从大厦2701室、2702室内进入,每套房子对应两个露台,属于两套房子的露天阳台。他从2001年购买了天雄大厦2701、2702两室,由于一家人长期生活在国外,一直以来,两套房屋供物业保安使用。其他楼层业主以往如有使用露台,应该也都是通过保安宿舍出入的。去年3月,应先生开始装修2701室和2702室,随后安装了大门和指纹锁,其他业主就无法再进入露台。应先生认为,从大厦设计图纸上明确看出,通向露台的通道就在业主家中,因此露台并不是公共的,而是顶跃房子的阳台。

  那么,消防通道被堵塞,该怎么解决?应先生承诺,后续装修过程中,永远不会锁住消防通道,业主们可以在27层通过消防门进入大厦顶层,保证消防通道无障碍。

  部门

  说法

  现场无违法扩搭建

  屋顶露台使用权可依法维权

  记者从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2017年12月8日,天雄大厦业主向南塘社区反映大厦楼顶存在违建行为,该局辖区中队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力量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并拍照取证,次日到市城建档案馆调取规划竣工验收资料。

  根据核查情况,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不存在违反规划法的扩搭建行为,仅为业主内部装修。根据调查:

  1、顶楼的游泳池在竣工图中就已经存在,并非后续增建。

  2、剖面图显示29层的顶棚在房屋竣工交付验收时就存在,高度4.5米,现实地测量高度4.3米,没有超出范围。

  3、28层通往顶楼的扶梯在交付验收的竣工图纸上也已标明,楼梯口是存在,不存在后期开启。

  4、各消防通道的门目前已要求业主整改并正常开启,同时明确告知业主,如封闭消防通道,将联合消防部门坚决予以拆除。

  5、关于27层露台使用,经调取该大楼27层平面设计图校对,无外部设计的楼梯进入第27层露台,从平面图反映只能从业主内部房间进出该层露台,现业主正在装修楼顶露台花园,现场并无违法搭建,属装修行为。

  记者同时从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分局了解到,昨日上午,消防部门已前往核查情况,当时现场查实消防通道未堵塞。后续情况该局还会进一步进行调查。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表示,辖区中队将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后续管理中如发现有隔断封闭消防通道等行为,该局将联合消防部门坚决予以拆除,保障其他住户共用利益。住户对于房屋设计、验收、和公共部位使用权等问题纠纷,建议通过相关民事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也可提请辖区街道协调解决。

  专家

  说法

  顶层泳池承重

  不会影响大厦安全

  大厦结构承重有限,如果顶层的泳池注水,对大厦的结构安全是否存在影响?面对业主们的担忧,记者昨日找到当时温州市建筑设计院参与天雄大厦结构设计的设计师之一陈先生了解情况。

  据他回忆,在2000年以前,在大厦楼顶建造游泳池的建筑案例并不多见,所以当时他们对于游泳池的结构、注水后的重量对大厦的整体承重结构进行了精确的计算。

  “按计算结果进行梁、柱、剪力墙配筋和基础复核,并在相应的图纸表达。”陈先生说,天雄大厦顶层的泳池注水后,在大厦的计算承重范围内,并不会对整体结构造成影响,请业主们放心。

  律师

  说法

  “房开赠送”不一定合法

  业主能否专享要看权属

  天雄大厦4幢附楼屋顶露台、主楼29层阳台、游泳池是否可以由应先生一家专享?记者就此采访了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陈琨律师。

  陈琨说,对于附楼顶层公共露台以及大厦29层部分,27层业主是否享受专属权,这要看业主手中的权证上有无包含这些区域。如果权证上没有包含这些区域,但业主是在购买房屋时,由开发商赠送的,那么赠送区域是否由业主专享,还要根据大厦公摊面积组成范围、规划、建设单位销售时合同有无特别约定等方面,才能最终判断该业主的行为有无侵犯其他业主的权利。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对于2001年竣工交付的天雄大厦,又是否适用呢?对此,陈琨表示,由于争议是发生在现在,根据《物权法》及相应司法解释,法官是可以依据《物权法》及相应解释来进行判定的。另外,《物权法》生效前,在其他法律中,比如《民法通则》里,也对建筑物共有权有相关规定,只是在《物权法》出台后,有了更专业的术语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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