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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前一家中介看房子 在后一家中介买了房

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认为,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 买方通过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 有权选择其他中介促成交易,不构成“跳单”违约
2013年07月23日 10:00:24 来源:温州晚报 查看评论

  现如今,老百姓每天观望楼市一天一个价,大家都盼着能够买到价格实惠,性价比高的房产。房产中介,为卖房者和买房者,提供了一个寻找理想房源信息、实地看房、促成买卖合同成交的一个平台。

  市区经营房屋介绍所的王先生就遇上了闹心事。原本,他给客户介绍了好房产,跑前跑后满以为可以做成一笔生意,哪知道,临了,客户和别的中介公司签了合同。

  眼瞅着预期可以到手的十几万元中介费打水漂,王先生一怒之下,到法院打起了官司。□张银燕鹿轩

  【案情回顾】到手的鸭子飞了

  王先生今年38岁,在温州市区开了一家房屋介绍所。

  去年7月1日,市区林女士想要购买本市某高档小区的房屋,便找到了王先生的房屋介绍所,委托其为她提供房屋信息服务。

  当天,王先生便派业务员带着林女士到该住宅区看房源。业务员带着林女士看了四套房屋后,便要求和林女士签订《客户服务确认书》。这份《客户服务确认书》上对四套房屋的门牌号、单价、面积及居间费用、违约条款等做了约定。双方都在这份确认书上签了字。

  后来,业务员又多次带领林女士及其家人去考察相关房屋,林女士相中了其中的一套175平方米的房屋,并与房东约谈。

  正当王先生这方以为林女士有意购买房屋时,林女士的丈夫却以其儿子的名义,通过其他中介与这套房产的房东达成协议(价格比王先生提供的便宜)买了房子,并将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

  【案件进展】

  对簿公堂求赔偿

  当王先生得知此事后,很是恼火。他认为,《客户服务确认书》上明确写明,自看房之日起六个月内,购房者及其关联人(关联人是指与购房者关系密切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介绍所的房屋业主自行交易,或通过其他中介与业主交易,如违反此约定,购房者应向介绍所这方支付预期利益损失或违约金,违约金为房屋成交总价的1.5%。

  王先生称,林女士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跳单”违约。由于林女士和其他房产中介签订了合同,导致王先生依约可得预期利益中介费损失11.2万余元。

  多次协商未果,王先生将林女士告到了鹿城法院,要求林女士赔偿预期所得利益损失11.2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林女士辩称,自己和王先生这方签订的不是所谓的《客户服务确认书》,而是一纸空白合同,而这空白合同加重了林女士的责任,排除了她的主要权利,她认为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再者,林女士认为王先生这家介绍所的中介费太高了,自己是通过正当途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且比王先生提供的价格更低,对于她来说,选择价格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情合理合法。

  【法官说法】

  不算“跳单”不用赔

  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先生要求林女士签署的《客户服务确认书》中载明的“自看房之日起六个月内,购房者及其关联人(关联人是指与购房者关系密切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介绍所的房屋业主自行交易,或通过其他中介与业主交易,如违反此约定,购房者应向介绍所这方支付预期利益损失或违约金,违约金为房屋成交总价的1.5%。”这项条款,是王先生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而且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和林女士协商,这个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此外,这条规定“购房者与关联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其他中介与业主交易”显然排除了林女士的主要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这条款无效。

  法官认为,所谓“跳单”违约,是指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但是本案中,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选择价格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也就是说,这样的行为不构成“跳单”违约,林女士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27条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王先生的房屋介绍所没有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不得要求林女士支付报酬即中介费,更不得要求林女士赔偿预期所得利益损失。但是,王先生这方可以要求林女士支付必要的费用。王先生这方由于不能举证在房屋介绍过程中支付的必要费用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最终没有支持,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编辑: 李茜茜]
关键词:温州 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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