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先生:我于去年3月份向王先生购买一套二手房,房屋总价206万元。双方在合同约定:任一方违约,每逾期一天,应支付总房价的千分之二违约金。此外,双方又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双方应于交房当日至房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并于2012年底前迁出该房屋原有全部户口;若违约,可扣除房屋尾款一万元。合同签订后,我取得该房屋产权,双方办妥了房屋交接手续,但房东女儿户口并未迁出,我以房屋户籍未全部迁出为由拒绝支付尾款1万元,并要求房东每天按总房价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却遭到房东拒绝,请问合同约定违约金怎么计算,是否越高越好?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周正平答复:在实践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并非越高越好,而是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先根据本案来看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不仅仅指房屋的交付,还包含需将所售房屋内的户籍迁出,因王先生未在约定期限将其家人户籍全部迁移,刘先生有权要求王先生承担违约责任,但其所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民事法律关系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迁移户籍也是出卖人的随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规定违约金如果过高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调整。本案中刘先生除要求扣除一万元房款外,还要求以按总房款的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确实是过高的,王先生有权要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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