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我于去年通过某中介公司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明确告知做婚房之用。经中介介绍,我与卖家王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支付了中介佣金。而当我与王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却得知王先生之妻于半年前在房内非正常死亡,我对此无法接受,于是同卖家解除了买卖合同。随后,我与中介公司交涉,要求退还佣金,但中介公司以不知情且已促成双方签订合同为由拒绝返还佣金。请问,中介的做法妥当吗?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周正平答复:中介的这种做法不妥,甚至存在瑕疵。根据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房屋内发生过这种意外事故确实是一件让人比较忌讳事情,特别是张先生这样购买房屋准备用作婚房的情况。如张先生已明确告知中介公司想购买用于结婚的房屋,房屋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应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向客户提供经过调查、核实的房屋信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中介方对出售方王先生之妻情况有失察之处,对之后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带来隐患,故中介方的居间行为存有瑕疵,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另一方面,张先生作为买方对房屋的情况也应进行调查了解,其自身对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各方的过错情况,由中介公司酌情返还部分佣金。
对此,提醒广大市民,签订购房合同应对房屋情况多做了解,特别是与自己需求相关的具体信息,最好由自己进行现场调查,以免日后在履行合同过程时出现纠纷。
朱建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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