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丁见新与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首付款664300元。后中厦房开多次通过通知丁见新按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但丁见新一直未予办理,亦未按约交纳房款。中厦房开遂以丁见新违约为由诉至我院。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我院依法决定对丁见新予以司法拘留15日。
【热议回应】
1.是否主动介入?
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司法部门,是被动地受理案件。法院的判决均是依据具体个案情况作出的,假设房价上涨,房开公司违约要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法院同样也不会支持。所以有关“温州司法介入欲阻退房潮”的观点一不是事实,二没有依据。
2.有无做调解工作?
关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认为的法院应以调解结案为宜的观点,我们十分认同。事实上,在案件审理和执行的每个阶段,我们都是这样做的。
3.为什么不判决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
诉讼请求是一个案件予以审理的基础和核心,没有当事人的诉请,审判程序就无法启动。本案中,原告中厦房开公司选择要求丁见新继续履行合同。而审理过程中,被告丁见新既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或反诉,亦从未在调解中提出以支付违约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调解方案。
4.为何司法拘留?
关于有关报道中称的“不买房进班房”的说法,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有失偏颇并不负责任的。司法拘留丁见新的事实理由是其拒不申报财产,且在多次调解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而非所谓的“不买房”。为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我院才依法作出对丁见新予以司法拘留的决定。
作为法院,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大调解力度,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我们十分欢迎,也十分感谢社会各界继续关注我们的司法工作。
永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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