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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双份中介合同 购房人被诉违约

2012年12月11日 17:00:05 来源:东方网 查看评论

  据《东方早报(博客,微博)》报道,徐女士在松江区找到了自己心仪的房屋后,与熟悉并就职于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刘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后因补交社保金不成,又与另一家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后,刘某所在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将徐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居间服务费42400元。昨天,闸北法院做出徐女士给付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服务费3000元的判决。

  据介绍,徐女士看中案外人吴某的房屋后,去年4月24日,叫来原先认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人员至吴某住处,徐女士(乙方)、案外人吴某(甲方)和房地产经纪公司(丙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后因补交社保金不成,2011年5月18日,徐女士(乙方)、案外人吴某(甲方)和另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同年9月21日,徐女士取得了房屋产权证。

  法院审理后,依据房源信息来源、原告提供的居间服务和被告的过错等酌情确定佣金数额,最终做出刘某付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服务费3000元的判决。

[编辑: 李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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